美国人为什么可以拥枪?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正确解读

美国人有权持枪,源自于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原文如下: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直译应该是:纪律优良的民兵武装为自由州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拥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

很久以来,众多公知从此推导出了一条惊人的规则:美国宪法允许公民持枪抗拒暴政!这条规则简直深入人心,不信可以看看百度百科词条“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甚至有人直接把这句话说成了是第二修正案的原文。这样解读第二修正案,不是无知,就是真坏。

我来告诉你第二修正案的本意。

美国立宪会议期间,最大的争议是州权和联邦权的界限。立宪会议成员来自13个州,之前都是各自与宗主国发生联系,彼此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形式的联合,虽然独立战争促使他们暂时形成统一战线,但大多数代表都对成立一个联邦心怀疑虑,对供养一个凌驾于州权之上的联邦机构不太情愿。而以汉密尔顿为首的一些人敏锐地认识到十三个州合并起来才能更有力量与原宗主国抗衡,因此极力鼓吹成立联邦,他们被称为联邦党人,他们的鼓吹文章也形成了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书可以说是美国宪法的立法解释。反对成立有实权的联邦的人很多,虽然最后他们多数被汉密尔顿等人的雄辩说服,但州权和联邦权的界限仍然经过了大量的谈判、妥协。

其中,非常重要的争议之一是,联邦是否该拥有常备军?要知道打赢独立战争的大陆军,是各州征召的民兵组成的,由各州提供后勤支持,战争胜利之后民兵各自回家,各州也不再提供支持。虽然汉密尔顿反复鼓吹联邦至少应该有一点常备军,“即使是为了对付印第安人”,《联邦党人文集》第二十四篇就论述了这一必要,文中甚至认为立法机关对平时军事编制的决定权都不宜加以限制。但设立常备军这个事很难说服反对者,多数州都不愿意出钱供养联邦常备军,他们认为大陆军这种临时征召民兵的方式已经被证明可行,那就可以继续下去。

最终美国宪法没有规定联邦可以拥有常备陆军,但隐含了可以拥有常备海军的意思,毕竟海军要有战舰,不可能临时征召就可成军,即使这样美国立国很久也都没有组织起一支像样的海军。

关于联邦武装力量,美国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时担任统帅

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招募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装备海军并供应给养;规定征召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可能征召为合众国服务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所以,在美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框架中,民兵是联邦临时陆军的来源,是国家武装力量的基础,而在《联邦党人文集》当中,提到民兵,也都是当做维护各州以及合众国秩序和稳定的基本力量。因此,为了保证民兵的人力来源和战斗力,国会紧接着出台了第二修正案,确认了公民持枪权。再回头看看第二修正案原文,我们也就能理解里面为什么要提到民兵,规定这一条的目的是为了有好的民兵,不是为了授权公民持枪抗暴。

时过境迁,美国早已建立起世界第一的常备武装力量,宪法关于民兵的规定早已无用,而第二修正案也被曲解成了军火集团卖枪的天宪。而关于公民有权持枪对抗暴政的谣言,也早该扫入历史的垃圾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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