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不赞成在中国对居民小区搞一刀切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
【本文来自《小区业主自治一地鸡毛,和大家聊聊我的切身体会》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非常好的观察!
其实,我非常不赞成在中国对居民小区搞一刀切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有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盈利性;第二,没有强制执法权。
在当前的中国,还是应该分成两种:
商品房价格高的居民小区,居民愿意采用高价值服务,可用物业公司管理,收取较高的物业管理费。
低价格居民小区,或居民成分复杂,包括相当部分承受能力弱住户的居民小区,应该由带政府管理性质(类似房管局)的机构管理,仅提供最基本服务,收取低廉的物业管理费,但有一定的强制执法权,譬如,在拒交物业管理费时,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目前的这种物业管理公司形式,是90年代一窝蜂学习西方市场化的结果。但西方,是有着长期的社区自治传统的,可以采取这种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形式。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基层自治的传统,习惯于自上而下的“官府治理”。
中国社会应该逐渐增大基层自治的比例,这也是逐渐建立基层民主的基础。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一个相当长的学习,培训,适应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