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化礼:从跨境破产视角看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近期,中国恒大(简称“恒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引起各方解读,尤其在恒大老板被监视居住后,舆论更是一片哗然。由于跨境破产保护在我国还是个新兴概念,且不要说公众,很多时候一些专业人士也会感到困惑,所以难免会导致舆论上出现一些错误的解读。本文试图结合实践案例,以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为视角,梳理清楚恒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的意图。
根据恒大公告梳理,中国恒大于2006年在开曼群岛注册,2009年在香港上市。2021年底,恒大境外的美元债违约。2022年1月份,恒大开始推进境外债务重组计划。2023年3月,恒大公布债务重组计划,8月份向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破产保护。8月18日,恒大发表公告称:“由于本集团的美元债券受纽约法管辖,本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不涉及破产申请。”
根据该公告,恒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本质是涉及跨境破产中对外国主要程序的承认。由于不同国家对破产程序的规定不同,在本国境内开展的破产程序即破产的主要程序效力能否延伸于境外就成了案件的难点。199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跨境破产示范法》第三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跨境破产中对外国程序的承认和救济,为世界各国的跨境破产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随着全球破产实践愈发紧密联系,美国在参考《跨境破产示范法》的基础上,在2005年美国破产法典新增第15章,规范跨境破产的协调和救济。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2款中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否则,任由境外债权人的单独索赔程序,可能会导致整个破产程序的失败,毕竟破产的一个关键特征就是针对不同性质的债权,根据债权的优先级在同类债权中实行统一的按比例清偿。
此前,洛娃集团破产案于2019年在纽约南区破产法庭获得了对外国主要程序的承认,得到了美国破产法15章的保护即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1521条所规定的权利:a. 与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权利、义务或负债有关的任何单独诉讼须中止,直至根据第1520(a)条中止停止的情况为止;b.外国代表受托进行管理或变现债务人位于美国的全部或部分资产;c.外国代表有权并检查证人、取证或提供有关债务人资产、事务、权利、义务或负债的信息 。否则,美国债权人单独的索赔程序会严重破坏洛娃在中国的破产进程。这是中国的破产程序首次在有境外债权人反对的情况下获得了纽约南区破产法庭的承认。
显然,恒大此次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或多或少也受洛娃集团破产案的启发,至少在追求同样的法律效果。那么如何才能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呢?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规定,外国代表要想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外国代表必须证明符合第1517条提出的三个要件:
(1)该外国破产程序是一个“外国主要程序(指该程序是在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的所在国启动)”或“非主要程序(指该程序是在债务人的营业所(Establishment)的所在国启动)”;
(2)该外国代表是一个自然人或实体;且已经提交了符合第1515条要求和列举的证明文件:(i)经公证的受理提起外国程序的外国法院决定和对外国代表的任命决定;(ii)外国法院出具的该外国程序正在进行及外国代表的具备相应身份资格的证明书;或(iii)若不具备第(i)和第(ii)项要求的证明文件,任何其他能够被美国法院接受的证明外国程序存续和外国代表资格的证明文件。
恒大此次以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为主要程序,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债务重组协议的统一安排,防止有债权人单独行动阻碍恒大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显然,恒大此次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并不是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更为准确的说法是,恒大在美国申请的程序是域外程序,次要程序,与是否申请破产清算并无关联,更多是一种涉及跨境债务重组的法律技术性安排。
不过恒大最终会以何种法律路径解决自身问题,是否会在香港进行清盘程序还都很难下定论,这取决于包括恒大债务重组是否能够成功在内的等诸多因素。所以其最终是否会选择或者被迫进入某种法律程序还需要根据时局的发展再行分析判断。目前能够确定的是,随着恒大地产被立案调查,恒大无法满足新票据的发行资格,恒大的境外债务重组的推进也会变得更为艰难。(作者:阴化礼,专注于企业破产重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