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话题的火热,是我们对构建未来国家基层单位的又一次制度性努力。

本文主要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内容(下文加粗标示),结合个人局限的认识(下文括号内)来学习分析讨论下“人民公社”的对错得失,同时也欢迎各位辩证唯物理性辩经。

1.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基本特征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行政控制为手段的‘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对上为政,执行各大方针政策;对下为社,协调和安排社内各项事务。其形成的背景是1956年以后,毛泽东同志不认同苏联式的中央集权式的计划体制,而主张中央与地方分权、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以克服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参与分享社会主义建设,成为真正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而不会被边缘化。如今看来这种考虑确实具有前瞻性,而且这种边缘化已然发生。不能否认这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构建未来国家基层单位的一次制度性努力。)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当时的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就是搞水利,搞机械化,抵抗天灾,通过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协作型的组织形式,才能有效利用资源,解决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来说社会主义工业化,需要的原始积累当时只能通过农业的大规模经营,而这只有通过农业合作化的方式才能解决;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工业化生产的拖拉机、化肥、现代化的运输工具、煤油和电力等,也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合作化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使用的可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尽管毛泽东反复强调主张中央与地方分权、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人民公社制度是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是为了农民更加富裕,但在当时物质财富极其匮乏,国家工业化建设又需要依靠农业获取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农民的生活可想而知。而一旦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小农经济的自发倾向就会抬头,于是“经济不得不求助于政治”,“公社不得不接二连三地开展阶级斗争,以巩固公社制度”,这反而强化了集权。人民公社作为一个构想中的独立自足的基层组织,与当时中国所执行的苏联式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冲突。公社的存在,要满足国家工业化建设的统畴安排,整个公社的生产和经营就必须首先执行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在此前提下,就出现“砸锅炼钢”“亩产万斤”了。如果放到现在的社会主义中国的环境下,人民公社的建立条件是好是坏呢?人民公社的恢复是否有必要性?人民公社是否能解决我们当前社会和人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严峻问题?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财富合理分配是否能保障人民的生活?国家的建设是否主要依靠农业获取资金?现在如果有公社农民的经济利益能都得到保证?如今的生产力水平和个人的素质觉悟能力下是否需要依靠极端的阶级斗争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政权?这些都是十分值得讨论的问题,也是我们对构建未来国家基层单位的一次制度性努力)

精力有限,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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