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养老育儿记(80)排队“入法”易,法里容情难

    前几天瞥见一条新闻,说的是清华教授建议将排队“入法”,插队则要受到处罚。在教授看来,已经有不少“先进”国家的法律,都将插队行为列为违法行为(" 轻型犯罪 "),并予以严厉处罚。

    如日本《轻犯罪法》第 13 条将 " 在公共场所插队 " 纳入处罚范围,规定违者将被处以 1 到 29 天的 " 拘留 " 或者 1000 日元到 9990 日元的 " 小额罚金 "。还有新加坡《轻犯罪法》中也规定,在排队时插队,将被处以 100 万新加坡元以下罚款,外加拘留 24 小时的处罚。

    我匆匆瞄了一眼,不由自主地摇起了头。不是我觉得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的这一建议不好,而是在我看来这与要求讲真话的道理酷似,对人作要求容易,一视同仁执行难。

    现在我平时已经很少去公共场所了,昨天是周六(9月16日),母亲吩咐我去银行网点为她代办一项存款业务,所以在时隔近一年后我再次走进一家本地的金融机构设在乡镇的分支网点。上一次即差不多去年前上那里也是代理母亲的业务。偏偏就这么巧,极少在银行网点窗口办事的我就遭遇了一次被插队。

    下午两点多,我在该网点门口的取号机上取了“综合业务-1044”的排队号码。因为银行上班时刻执行的是夏令时,所以我取到的号码纸上标注的时间“往后挪”了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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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有两个窗口正在办理业务,根据窗口亮灯显示,离我最近的在办号码是“1037”,而另一个窗口在办的则是顾客“1034”。看来只需稍等片刻即能被叫到,于是我选择等候区右侧的长椅就坐。这一侧的长椅上已经坐有四位顾客。

    而在等候区左侧,或站或坐着六七位客户,从他们小声而不间断的谈笑声中,听得出来都带着四川方面的地方口音,他们似乎都在那个显示“1037”的窗口办理开办银行卡的业务。

    过了一会儿,进来一位衣着花纹、体态丰腴的女士,我没有注意到她是否在门口取号——取号似乎也应在我之后,只见她来了才一两分钟,在“1034”顾客的业务一办结,还没有叫号,她便自然地上前开展业务了。听她与窗口内的业务人员招呼,感觉她们是熟人,她来此办理的似乎是“对公业务”,往窗口递进一打钞票,也许是某项收费的钱款要存进某个账户里。

    就在业务窗口边的墙上,一张标着“高峰时刻”字样的业务办理规则牌上,有用红色字体写下的一条醒目规定:“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开设对公业务”。然而,听衣着花纹的女士说,她下午三点还要赶着去开会。想想人家的确不易,周末还在上班,事出有因,即使“插队”,似乎应予以体谅。

    倘若是三四十年前,面对此情此情的人们可能还会对那位女士翘起大拇指,给予纷纷赞扬。而“插队”则能变成一件值得尊重和肯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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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衣着花纹女士办理业务时,有两位原本与我一起坐等的顾客不知什麽缘故离开了。等衣着花纹的女士办结完业务,我赶紧起身走到那个窗口。这时,窗内业务人员不失礼貌地问我号码多少,请等待叫号。

    叫号开始了,不出我所料,出现了几个空号。窗内业务人员干脆自己喊道:“1044之前的号码有人吗?”“有!我1043号。”一位大妈高兴地跑了过来,我回到等候区继续坐等。

    时间大概已经过了半个小时,“1037”依然没有完结,六七个人轮流在办理。“1043”正在办理时,坐在我后面的一位大叔突然站起来,走向窗口,举着号码纸说,“我的是1042。”大妈回头笑说:“我的也是对公业务,很快就好的。”大叔无语,返回静候。

    很显然,即使在有取号机的银行,插队也习以为常。但愿我仅凭一年当中的一次“偶遇”就作出如此判断不会是过于武断。同时,为了避免批评伤及银行窗口的工作人员,我特此申明,工作人员的服务良好。大概等了五六十分钟后,我花了五六分钟就办结了业务,临走时工作人员不忘主动赠送一小包的大米。

    插队为什麽会成为家常便饭?是因遇到“急事”,而必须要插队吗?正如那位衣着花纹女士明知银行在周末不设对公业务,她可以选择“综合业务”取号排队办理但事实上却没有,难道仅仅是因为半个小时后要“开会”去干大事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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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的。插队是一种习惯。也有人指出,插队暗含着特权意识,但我坚持认为,插队首先是一种社会养成的行为习惯。当然,这是恶习。

    插队通常发生在熟人社会中,熟人社会即人情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讲情面常常大于天,插个队能算多大的事。这就不难理解,熟人社会中人们对于插队现象往往会网开一面。也因此,反对插队,似乎就是不顾情面甚至做人过于斤斤计较了,对此计较的人反而是可耻的。

    当插队成为习惯,插队行为随着具有这种习惯的人到处“传播”,并且会“扩散”到遥远的周围充满陌生人的社会中。这也就不难理解,习惯插队的人出门一不留神就大闹了人家的队伍。而在国内,很多人处于陌生社会的长队中,会不由自主地想到找熟人、托关系,为的是爽快一时能插上队,借以摆脱在陌生环境中因排队带来的心理不适和焦虑感。

    插队“入法”容易,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话,那么这项现代文明之法将“法不容情”!

    对插队进行处罚,处罚对象就是根深蒂固的习惯。在熟人社会中,开出罚单就等于是向情面“宣战”;而在陌生社会,处罚则无异于用“冷敷”根治恶疾,降降温可以,疗效还是免谈了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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