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谘询工作体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昨日公布《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公开谘询总结报告》。将从六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九日展开为期四十五日对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谘询文本的公开谘询所收集到的大量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及总结,并对此进行分析及回应。总结报告指出,社会各界绝大部分赞同并支持特区政府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方向和内容,认为修法是必要的、适时的,有助于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维护选举管理秩序、保障居民行使选举的基本权利,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长治久安。这次公众谘询工作,先是由特区政府专责机构对现行《行政长官选举法》进行了审视并开展了前期研究,经参考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本澳法律制度和选举实践经验,拟定了主要修法方向和若干具体修改建议,并形成了谘询文本;然后展开为期四十五日的公开谘询,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的关注,就谘询文本内容、选举程序、选举普法宣传,以及选举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在公开谘询期间及谘询结束后,特区政府专责机构全面整理和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并编撰了谘询总结报告。这个整过程,体现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特区治理体现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本来,相关的谘询文本和公众谘询工作,是将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和《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一并进行的。可能是鉴于明年就将要进行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而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则是在后年亦即二零二五年进行,为了集中精力修好法,因而有必要分清先后缓急,决定先行根据公众谘询工作总结报告的精神及内容,拟撰《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在经行政会讨论后,提请立法会审议表决,以裨能在明年初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及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开展之前,就「有法可依」,并从该次选举开始,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维护选举管理秩序、保障居民行使选举的基本权利,选举产生符合「贤能爱国爱澳者」要求的行政长官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以确保澳门特区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随后,公布对修改《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文本谘询工作的总结报告,并拟撰《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完成其立法程序,以裨及第八届立法会的选举。
不是「邀功」,在去年十一月行政长官贺一诚向立法会作二零二三年度施政报告》时,笔者就提出,在《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提出的十六项立法计划中,虽然将「修改《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摆在第一项,但却不见有「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指出因为二零二四年就要选举产生第六任行政长官,而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却是在二零二六年才举行,因而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比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更形迫切。而且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与立法会选举一样,都要体现「爱国者治澳」原则,因而也有必要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看来,特区政府是虚心接纳意见,从善而流,在今年六月间开展相关公众谘询工作时,是将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的公众谘询工作同时进行的,并撰写了《澳门特区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文本》。现在,又采取了先急后缓的办法,先行公布《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公开谘询总结报告》。
在谘询工作的全过程中,特区政府共举办八场谘询会,其中包括两场公众谘询会和六场界别专场谘询会,另外也举行了七场座谈会,听取了社会各界就谘询文本内容、选举程序、选举普法宣传,以及选举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公开谘询期间及谘询结束后,特区政府全面整理和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并编撰了本谘询总结报告。在「总结报告」中,既「报喜」又「报忧」,除了是公布了对「谘询文本」提出的修法方向及建议的认同意见之外,也实事求是地罗列了少量的不同意意见,因而也是一份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产物。
主流意见认同必须完善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资格审查的机制的意见,认为为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须签署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书;拒绝签署声明书,又或不符合其他任一资格条件者,不得参选。主流意见也认同设立资格审查机制,当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审查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资格时,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就被提名人是否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条件者向管委会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对管委会根据国安委的审查意见书作出被提名人不具参选资格的决定,不得向管委会提出声明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此外,为充分发挥资格审查机制的功能,建议自管委会作出被提名人不具参选资格的决定起计的一定时间内,该被提名人不具再次参选的资格。
主流意见也认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拥有重大的宪制职能,肩负选出澳门特区及澳门特区政府首长的责任。因而获选出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爱国爱澳」人士,故此,有必要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参选人的审查机制的设立与行政长官选
举的被提名人一致,审查工作应交由具权限、能力及途径进行资格审查的国安委负责。同样,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参选人是否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
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审查,本质上是行使政治职能的行为,不受司法审查,故此,不得向管委会提出声明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被判断为不具参选资格者,亦不得在一段时间内再次参选。如有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经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形,便有需要跟进审查。为全面确保选举委员会委员为「爱国爱澳」人士,管委会应当改为常设机构,以便及时处理倘有的委员丧失资格的情况。
主流意见亦赞同,将资格审查标准法定化,其相关应当具体化、制度化和可操作性。绝大部分意见也赞同打击公然煽动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废票的行为,认为有助完善选举制度,亦有意见对「公然煽动」行为的法律定义及涵盖范围表示关注。主流意见也赞同明确幸运博彩承批公司应在行政长官选举中保持中立,认为有利于保障廉洁公平的选举环境。对于完善违规公布民意调查结果的罚则,将处罚对象扩大至任何个人及实体,绝大部分意见表示赞同,认为将加强遏止选举违规行为、完善选举流程,有利于维护选举秩序及公平性。
因此,这个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谘询工作的过程,也是一次生动的对「爱国者治澳」原则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教育的过程,收获甚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