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仁兄很纳闷996为何不罢工
1975、1978年宪法都规定工人是有罢工权的,但是现行宪法把罢工权删除了。在明面上罢工成了既不是权利,也没有了监管。而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
《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基于2008-2014年已公开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一文统计,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劳动者以罢工、怠工的形式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要求涨工资和改善待遇的情况,主流的观点和做法是不予支持的。
该文统计的判例中,有65.1%的个案,法院以“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处罚。劳动者不应当采取罢工怠工等任何过激和不适当行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由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仅有1.9%的案例是法院以用人单位“程序上未通知工会,或未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为由,判决解雇属违法的。总体来看,在64.2%的案例中法院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效力审查,仅查明劳动者是否知悉该项规定。
所以罢工基本属于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
《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基于2008-2014年已公开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一文统计,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劳动者以罢工、怠工的形式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要求涨工资和改善待遇的情况,主流的观点和做法是不予支持的。
该文统计的判例中,有65.1%的个案,法院以“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处罚。劳动者不应当采取罢工怠工等任何过激和不适当行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由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仅有1.9%的案例是法院以用人单位“程序上未通知工会,或未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为由,判决解雇属违法的。总体来看,在64.2%的案例中法院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效力审查,仅查明劳动者是否知悉该项规定。
所以罢工基本属于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