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两个选举法谘询无人再提「双普选」
澳门特区政府昨日就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举行第六场界别专场谘询会,听取社会文化范畴辖下部门以及文化界、社会服务界、教育界、体育界及相关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逾二百三十人出席。至此,特区政府已经举行六场界别专场谘询会及一场公众谘询会。最后一场公众谘询会,将于七月三日晚上七时在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综合体举行。
已经举行的各场谘询会尤其是公众谘询会,呈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景象。除了是笔者日前分析指出的有序健康地进行,完全按照谘询会预定的「规矩」进行,秩序整然,不再复见此前同类公众谘询会经常有人闹场的乌烟瘴气现象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再也没有人无理取闹、死缠烂打地提出「双普选」的修法诉求,就连再次启动「五部曲」进行「政制发展」的诉求,也没有人提出。这不但是审时度势、实事求是的表现,也是准确理解和维护《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区政制设计规定的法治和法制体现。
澳门特区的上一次也是第一次的「政制发展」,是于二零一二年进行的。按照「五部曲」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二零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政制发展」遵循从澳门的实际出发,有利于澳门特区基本政治制度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这是规范澳门「政制发展」长期有效的重要原则。《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二条关于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是符合上述原则的基本制度安排,幷得到澳门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认同,应当长期保持不变。十多来的选举实践表明,目前《澳门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澳门社会普遍认可现行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因而《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因此,这次修法并没有启动「政制发展」,只是进一步完善澳门的选举法律制度。
即使是未来为了因应形势的发展,有可能再次透过「五部曲」的程序,进行第二次「政制发展」,也不可能会有「双普选」的前景。实际上,《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没有循序渐进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由于没有规定最终达至普选目标,这就决定了澳门特区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同基本法其它条文修改一样,只能立足于澳门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设定一个目标。
实际上,《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及其发展趋向,与《香港基本法》的同类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一是《澳门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虽然有着普选的「方向图」,但却没有「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二是《澳门基本法》对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明文规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亦即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基本法的这一规定之前,都根本不具通过普选产生的法律依据。而且更因为立法会议员的这种产生方式,是在中葡两国政府在就澳门前途问题进行谈判吋,由葡方提出的要求而获中方接纳,因而也没有为了实现「双普选」而修改基本法的国际双边协议基础。尽管澳门特区政制发展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但毕竟中国政府在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的政治体制设计中,对葡方作出了承诺,澳门回归后不能毁诺。因此,此前澳门反对派长期提出的「双普选」诉求,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
既然基本法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那就确定澳门立法会有小部分议员是由行政长官委任产生。而且,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多数议员」,也没有指定是由「普选」亦即「直选」产生,因而其中有部分是由「间选」产生。因而在澳门提出「双普选」口号并因此订出「时间表」的要求,是抵触《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的。
《澳门基本法》中之所以会有「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的规定,亦即继续保留委任议席,是受到《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中有关「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规定的制约。而在当年中葡谈判的过程中,中方本来是有意比照《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表述,写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但却遭到葡方的反对。主要是鉴于当时不久前高斯达向澳门华人居民开放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后,打破了葡裔居民对立法会直接选举的「垄断权」,再无「三百多票就可当选一席」这支歌仔唱了,宋玉生、欧安利等葡裔居民必须依附于由华人传统爱国社团所组成的「联合提名委员会」,才有可能当选。因而葡方担心在将澳门政权交还给中国后,澳门传统爱国社团不再作同样安排,葡裔居民就将难以进入立法会,就坚持要将这一句改为「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以保留委任议席。
何况,在《澳门组织章程》中,还把官委议员排列在第一序位,因而葡方在中葡谈判中就是要维护《澳门组织章程》对澳门立法会议员由委任、直选、间选三部分组成的政治架构。因此,《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第三部份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后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葡国国会在通过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到澳门生效时,宣布作出四点「保留」,其中一点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B项关于选举的内容,不在澳门实施。回归后,无论是中国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的「备忘录」,还是行政长官何厚铧签发的通令,也都强调了这四项「保留」。
因此,在起草《澳门基本法》时,也根据这个精神,在其第六十七条订明,「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确定了立法会不存在「普选」的前景。因为既然选举产生的议员是「多数」而不是「全部」,就设定了有「少数」议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而且,「多数由选举产生」,也没有指定是「普选」亦即「直选」,因而其中有部分是由「间选」产生。
在以往的立法会选举中,曾经有个别参选组别,不顾《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其参选政纲中写上了「争取双普选」的诉求,甚至还有一个组别把「争双普选」作为其团体的称谓。这就是公然挑战《澳门基本法》的行为。按照「爱国者治澳」原则,及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在「无被选资格」的条文内引入参与立法会选举人士需要签署声明书,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以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条款后,如果今后还有此类情况出现,这种行为就应该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必须「DQ」其整个组别的参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