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暴违法犯罪指导意见的建议
近年来,针对网暴事件层出不穷的现象,网信办等部门陆续出台多部规定,压实网络平台责任,打击网暴事件,但网暴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而本次《指导意见征求稿》中,为惩治网暴违法犯罪所适用的诽谤罪、侮辱罪、侵犯个人信息罪等罪行,并非新规,且针对的主要是“始作俑者”,可能会面临惩罚对象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分析多个影响恶劣的网暴事件可知,网暴普遍存在如下过程:当事人发起网暴,营销号、媒体作为推手,大量转发甚至篡改事实,推波助澜,网络服务提供者旁观漠视,最终导致被网暴者受到重大伤害,甚至失去生命。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对网暴各个环节的参与者,进行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与定罪处罚。
一、网暴者
针对网暴发起者经常存在处罚不够严厉的现象。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事件】中,女子名誉受严重损害,而网暴者因诽谤罪最终仅判一缓二。【四川德阳安医生事件】中,网暴者不仅线上疯狂造谣抹黑,甚至线下公开骚扰,安医生生活与精神受到重大打击,最终自杀身亡,网暴者因侮辱罪仅刑一年半、一年缓刑两年、半年缓刑一年。【杭州粉发女孩郑灵华】事件中,郑灵华被网暴数月,始终维权困难,造成抑郁症,最终自杀身亡,而躲在幕后的许多网暴者依然逍遥法外。
1、通过观察可知,网暴与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截然不同,受害者普遍受到巨大的名誉和精神伤害,完全改变了人生,甚至失去生命,这类事件有时比现实生活中的伤害案件更恶毒、影响更恶劣,然而法律法规对这种普遍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无形之刃杀人的网暴者量刑太过宽松,甚至低于盗窃罪,造成此类事件层出不穷。
建议:本次进一步明确了网暴行为与诽谤罪、侮辱罪等适用法律问题,但即便造成严重后果,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行规定,最多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且普遍缓刑,明显存在处罚力度太低,法律威慑度极为有限,建议提高量刑标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暴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以上网暴事件,除了发起者,许多躲在网络背后的人,是推高事件热度、造成恶劣后果与影响的重要力量,也是网暴行为主体的一部分,然而因“法不责众”,仅部分发起者受到有限处罚,数不清的幕后网暴者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继续追逐下一个热点、网暴下一个受害者。
建议:对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网暴案件的参与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营销号与媒体
观察多次影响恶劣的网暴事件可知,营销号与媒体是网暴行为的重要推手,营销号与媒体为追逐流量,主动发布未经核实的网暴信息,甚至为了博眼球,恶意扭曲事实,断章取义。如【刘学州寻亲事件】中,《新京报》在报道刘学州事件时,恶意揣测刘学州用意和动机,利用自身媒体立场与流量优势,选择性地传播虚假信息,同时多个大V和营销号跟踪报道,肆意抹黑,导致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被误导,纷纷谴责刘学州,最终造成刘学州自杀。
1、营销号与媒体的优势地位
许多网暴者个体能量有限,本身很难形成舆论,而营销号与媒体在粉丝数、账号流量、影响力等方面均远超个人,且一个公司普遍存在多个甚至数十个营销号,而媒体除了主媒体,还包括所属的各种流媒体账号。
2、营销号与媒体的聚众传播
网暴行为发生时,一个营销号转发网暴信息后,幕后公司组织旗下的多个账号参与转发,一家媒体参与后,数十家甚至上百家媒体蜂拥而至,是诸多网暴事件形成舆论风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导致部分受害人自杀的重要因素。
3、营销号与媒体的隐秘与时效特征
部分营销号和媒体利用个人小号发布信息,然后再用大号转发相关信息,或采取“据XX网友所述”“根据XX报道”等口吻模糊手段,保护幕后公司或单位,撇清自身责任。
由于网暴事件发展迅速,网络平台与服务提供者难以在一定时间内核实部分营销号与媒体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于是静观其变,这种信息差与滞后性,造成营销号与媒体可以肆无忌惮的传播虚假信息和参与网暴,等网络服务平台采取措施时,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后果。
4、营销号与媒体的惩处力度
在众多事件中,部分网暴发起者会受被追究,而营销号与媒体普遍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或是受害者与营销号和媒体之间存在地位不平等,造成维权困难。或因“法不责众”、“法不责大”等因素,仅单个账号被封禁,而幕后公司旗下其他账号安然无恙,在流量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继续下一波造谣网暴。
建议:基于以上分析,针对营销号与媒体这类以幕后公司、单位参与组织网暴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主体,建议在《指导意见》中落实其行为主体身份与违法犯罪性质的认定,并在法律法规及实施上进行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指导相关案件的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暴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对相关幕后公司与媒体提起公诉,遏制部分营销号与媒体继续追逐流量、参与造谣网暴的冲动。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多次重大网暴事件中,为了自身流量,普遍漠视不管,或是消极对待,任由网暴事件发酵,直至造成恶劣后果。如【小慧君造谣网暴老板性骚扰事件】,在小慧君对公司老板的网暴事件发生后,其抖音账号不但没有被封禁,还继续存活了两三年时间,且粉丝数从一百多万暴涨至一千多万,并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而受害者名誉受损,公司差点破产,事业受到重大影响,财产损失惨重。在【汶川地震幸存者钢腿女孩牛钰网暴事件】中,对于网上的谩骂攻击,平台不管不顾,当事人只能自己应对。又如【武汉学校小孩被车压事件】,明知小孩母亲正在经历丧子之痛,且已形成重大新闻事件,抖音、微信等平台却不落实主体责任,任由平台上针对小孩母亲的网暴行为发声,最终造成受害者跳楼自杀。
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地位和特殊性,在网信办的诸多规定下,依然我行我素、阴奉阳违,甚至乐见其成。舆论实在太大时,才封禁部分账号,针对受害者的投诉渠道也敷衍了事。且存在区别对待,比如对网暴个体重拳出击,对于部分组织参与网暴、造成重大影响的营销号和媒体,却普遍听之任之,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网暴事件屡禁不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肆无忌惮,核心在于流量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任何损失和处罚。
若不在法律上加以管束,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利益驱动,将会继续以上操作,网暴现象也会继续层出不穷。
建议:除网信办相关管理规定之外,建议《指导意见》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暴过程中的行为身份与性质的认定,进一步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规与惩罚上进行更明确的规定。
(个人意见,已发送至相关部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