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津贴是大于“职位津贴”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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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王大头
  • 理论上是这样,实际上很难,切身体会。

在这方面还是要明确职务津贴而非职位津贴这个概念。

职务津贴是大于“职位津贴”的一个概念,为体现”务”及“务”方面的要求,它应包括:

基本职位津贴,这是基于业委会及业委会这个职责岗位而设立的良心价,不应很高,但如果连这良心价也没有,业主们实际是应扪心自问的。连这方面内容也没有的住宅小区无疑显示着只有愿望,但将这愿望当肥皂泡玩了,这实质上显示着对小区美好及基本管理的放弃。

一定期间(比如季、半年、一年)的评价性激励。这可事先设定一个金额额度,按评价的满意度折算。

任期届满的评价津贴。这是总结性的、感怀感恩性的赞许性津贴。这种评价津贴甚至可以在有关人员不担任职务后,基于其突出贡献而继续给。

这样的支出内容是小区物业收支里的应有支出项。但不是一定要满额、足额支出的款项,除第一项外,支出决策权不在业委会而在业主大会。这既尊重业委会及其成员,又尊重业主。

基于此,业主可基于业委会的工作给予评价,通过行使评价权行使包括利益上的许可权。这也将交物业费这一当然义务与各业主权利、利益在日常中可能会感到的受损分割开,各行其道。这样,各业主就不容易因自己的权利、利益平时受损,为撒气、因为无途径正常维护自身权益而不交物业费。这一机能,也为退赔受损业主的利益提供了一个机制及经济上的渠道,那就是通过评议,在大家认可后获赔获退。这将有助减少物业费交收上容易发生的恶性循环。

基于此,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仅有职位感,也有职责感,并有基于评价而有的荣誉感。这将消减所谓为挣钱而办事的那种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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