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任何小区都可以说人才不少、人才济济,小区里的事还能有多大?

【本文来自《住宅小区越来越好,但小区里的公共治理状态、自治精神、自治意愿不容乐观》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郑岩
  • 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它不具有法人性质,不进行社团登记,它的权利来自业主大会的授权,对选举产生自己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负责。

    居民委员会是公民自治组织,由当地居民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本地区居民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和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在处理业主间无法协调的问题时,它还可以向上级指导机关求助。

    业主委员会不等于业主大会,它更类似一个执行机构,而居民委员会更类似董事会。执行机构能搞定的事情,董事会当然可以不出面。但当业主间出现矛盾时,而执行机构无法协调调解时,可能就需要业主大会或董事会介入出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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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因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因此可能法律上的规定还不健全,但这并不代表它没有相应权限。

因为也没有时间去找去细看法条,所以现在且就自己的理解说一些内容。

不管现在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条规定怎样,根据有主权即有治权这一原则,业主委员会即有相应的管理治理权,不容外界随便否定,也不容单一或部分业主任意否定。

业主委员会在实际中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作为物业小区或住宅小区管理架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是作为业主选举出的组成人员的合成。作为前者,自国家承认和确立小区及业主的法律地位时,其就已有自自然而合法的存在性,至少会被国家默认而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在法条明确后,其法律地位和资格当然就更为明确。相信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会把它作为当今小区的合法代表主体来看。作为后者,它作为人员的合成,并不具有天然的代表小区的法律地位,只在它对应相应职责、为履行相应的且为法律所认可的职责时,才有这样代表的法律资格和地位,并受业主代表大会辖制。

也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能擅自行事,也不能不顾法律和业主大会的规定而行事。

但这并不妨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既有职责、职权,合乎规定地做相应管理、治理之事,包括在小区规定不全的情况下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两者在小区内的治权而言,在相应小区内,小区本身的业主委员会的治权天然地大于居委会,所以业主委员会应不忘职责、应不推职推责。

感觉我国的小区,具体问题现在似乎集中表现在业主委员会上,一些朋友要么不愿干,要么把当这委员当作当官,以致业主委员会状况多多、问题多多。但若细想一下,实际根本问题还是出在业主大会都很难开得起来、难正常开上。现在任何小区都可以说人才不少、人才济济,小区里的事还能有多大?如果大家真群策群力、平时注意,业主委员会哪会有那么多状况或者问题?

现在如有小区想发展好的话,建议先把公共聚会、交流场所搞好,光有微信群不行,光有微信群只会在大的利益或大的矛盾上起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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