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尔滨大妈地铁传教遭怼”事件看互联网宗教治理

回复1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具体到公共场所,‌如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都不允许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防止非法传教活动的发生。
    ???????
返回文章

站务

最近更新的专栏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