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警方通报“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 我也和大部分网友有同样的疑问,司法中对死亡和正常人之间的伤情只有五个等级划分过于概括笼统,真实案件错综复杂,过于概括笼统的划分对司法裁判也会产生公平正义性的质疑,以前还看过微博上法医秦明关于人与人之间体质差异对司法鉴定的影响,比如头骨厚薄的差别,有的受害人一拳就可能受到严重伤害,甚至致命,有的被围殴几十拳打得没有人形也只是轻微伤,普通的纠纷一时激愤互相动了几下手,也许和类似本案的恶性伤人判决结果相差不大,这是不是有违司法公平?
    最后,再举个不恰当的,冒犯英雄的例子,咱们祁发宝团长那样从鬼门关捡回命的伤,要是按照中国司法鉴定,难道也就只能算个轻伤,可能连一级都算不上,这明显与普通人认知上的差别,到底是该谁适应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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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谁真的遭受到和邱团长一样的伤,肯定重伤一级了。新闻报道中能知道的,邱团长长期昏迷,装了3D打印颅骨,仅新闻报道中这两条就足够重伤二级,更何况还有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新闻中保护尊重当事人隐私没有报道的那些。而且伤势不是量刑唯一标准,还有“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大”等。
    至于你说头骨厚薄,这个在刑法上有个“鸡蛋壳脑袋”原则,如果那个人的头骨和鸡蛋壳一样脆,你一巴掌给他开瓢了,那么你全责,他的脑袋能不能抗打和伤势的关系,是不被承认的。这条原则是有不公平的情况,但刑法作为兜底法,首先是保护弱者,其次才会保护强者。法律禁止的是动手,你动手了就要承担动手的责任。因为法律是国家机器的暴力形式之一,而作为兜底法的刑法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避免暴力泛滥对社会的危害。
    有以上后果是在公平、保护弱者、维持社会秩序等原则的竞合后产生的,因为落在纸上的最后就那么几行字,加上日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就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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