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 我是认为艺人在以此为生时候,就是自动放弃了隐私权,不能挣钱时候消费大众,出事时候又大谈隐私。如果只是单纯的钢琴家,完全可以在幕后弹琴录唱片等,毕竟大家欣赏的是你音乐,而不是你的综艺。肖邦莫扎特柴可夫斯基等等等,现在的人都没见过,但毫不影响对他们音乐的喜爱,喜爱他们的人也不是因为他们的形象。既然享受了现代高速网络传播给自己带来的红利,就别谈自身负面带来的损失,有得必有失。所以,我从不认为什么网红明星有隐私权,你既然靠网而红,就别怪因网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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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致赞同,但是公众人物一样也是有合理的隐私权的,比如我们反对私生饭就是赞同公众人物合理的隐私权,但是用这次这件事大谈隐私权就是在偷换概念
  • su233 斗嘴只是因为我和你一样蠢。
    有道理,公众人物,乱丢垃圾,都会被谴责,何况是黄赌毒。法律代表底线,警方惯例隐去全名,没有任何问题。社死的原因是他本人自作孽。是他依附流量好处的反噬。如果他水平够高,完全可以曲高和寡,无视他人,也就不存在社死了。作为不懂艺术但有道德观念的普通人,我不会把艺术成就凌驾于道德之上。李某出现在我的世界里,我为什么不能谴责一个不讲道德的人。 他要怪就去怪流量,去怪当初让他家喻户晓的资本运作。况且他的收入里靠流量也会占有一大部分。让他名誉,和这部分金钱二选一,他会怎样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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