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 这种人就没让这种事落他自己身上,这种逻辑也可以适用于如果你偷了东西就把你吊死,如果你偷情了,那就石刑,既然你有污点,惩罚就没毛病,那我们还文明,还进步个p呀,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谴责那是有范围有边界的,这次因为李的行为,几乎全社会都在假模假样谴责,但从一开始我就很反感,因为嫖娼不同于吸毒,后者社会危害性极大,看看墨西哥就知道了,但前者如果不属于贩卖人口,他本身只属于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这种问题,给个人贴大字报,全国游街,就太过了,李云迪的个人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我们不应该如此粗暴的扒光他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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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的意见在这个时代是无用的。就算是以你认为公正的方式对待他,广州市的那个什么称号该不该拿掉?那个大学的职位该不该撤掉?我觉得该。于是,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全世界都知道了。政府机构没直接点名批判他吧?网民个人发表见解你管不着吧?至于那些社会团体,全是墙头草。他们说的话啥也不是。
  • 秦时明月sqin 不会唱歌的翻译不是好厨子
    借个楼说几个点,看到很多人在相互反驳但是有点没说到点上。。。。看着怪着急的
            首先,与本案无关,科普一点,违法犯罪虽然经常放在一起说,但是违法和犯罪是两回事,犯罪的才是罪犯,违法的不一定是罪犯。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行政违法和触犯刑率不一样。嗯……法律是个最咬文嚼字的东西。
           其次,掀起道德审判的狂潮其实是对法制制度的破坏,法律是有边界的,而道德审判这个东西并没有分寸。道德审判要是真有那么好,那诸君觉得为什么还会有法律?
           第三,既然依法治国那就要贯彻这一精神,卖淫嫖娼的就不能放过,这个事也应该披露。文章里只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规定卖淫的要通报,但是不知为何没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这是明明白白写在《行政处罚法里的》,况且其中并未泄露当事人的具体名字、职业、单位等信息,对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保护,所以通报这事其实没毛病
           那有毛病的地方在哪呢……在于有人把这事扒了个底掉然后公之于众,个别的连细节都没放过,添油加醋的也有……这些人并非行政或执法人员,这个行为在法律上说不过去,道德上来说也让人尊敬不起来。
           法律上来说,除了案情通报之外其他的细节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泄露出去严格来说不合法,如果源头是行政或执法人员,那这个问题还要大一点。
           道德上吧……说实话对于揭人阴私这种事我本人是不大瞧得起的,追求真相、伸张正义是一桩事,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为了钱财揭破人家的丑事……这是另一桩事。
           之所以很多做新闻的耻于与狗仔为伍,甚至逢人就说这是两个不同的职业……大概就是因为这个。但既然这是人养家糊口的行当,又有那么多好这一口的人看的津津有味……也就不好再说什么了,甭给自己招麻烦。
           说到底,这里面除了公安行政机关做的没错,剩下的哪边都没法算是好人,一边是自作孽,另一边是面目可憎……有什么好吵的。
  • 公羊发墨 换鹅为炼丹,但吃丹药会中毒。
    目前我已知对李云迪的“打击”限于四川音乐学院摘牌其工作室,广州市取消其城市形象代言人荣誉,商家清理其代言。
    大学老师有对师德的要求,校规写得清清楚楚,川音摘他的牌就是在保护自己的学生。袒护李先生的人愿意让嫖客教自己的孩子吗,大家一起骂叫兽的时候头仇敌恺,现在缩头缩脑。
    广州市的代言被取消更是合情合理,嫖客代言会损害公共利益。
    商家取消代言就更是常规操作,中外都是这样的,操作有什么不合理的?查理·辛嫖娼一样被剧组开除了。
    国外不乏有因私生活问题而被褫夺荣誉的案例,目前微博是注明李先生是国际钢琴家。周作人是汉奸,但他的文章我还是能看到的。可以讨论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的边界问题,但不要给“李先生老惨”了加戏。
  • 公众人物就要接受公众的目光,只想接受好目光,作奸犯科就不愿意接受坏目光??别说你得到公众人物的好处,就说社会榜样作用呢??带坏小朋友不用负责人??就让这样的污秽身败名裂才能使小盆友不模仿,而且德不配位,就要从位置上掉下来,不摔个鼻青脸肿才怪,收广告费的时候想过今天吗??
  • 有人点踩,但我支持你,公安机关对犯错的人该处罚处罚,但消息最终泄露出去了,那肯定是有些地方没做好,嫖娼可以公之于众,那盗窃,抢劫,杀人的人个人信息都可以公之于众,那真的就没有法律没有文明了。有些人们之所以这样,还是出于窥探别人隐私的心理,你看有些人,就是对嫖娼卖淫强奸一类的新闻比较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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