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暴力定性、婚姻法对离婚定性,都有严重的标准偏差

  • 黄油猫 一轮残月一片天,一盏青灯一缕烟。
    唉,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然可以有利益关系,但那不受婚姻法保护,和婚内共同财产的概念也不一样,这说的不是婚姻内的问题么?是谁没搞懂呢?
    你仔细看看我上面说的,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造成殴打事件,涉及到共同财产问题法律怎么在婚内进行干涉?
    而如果离婚后,法院判决了双方各自的财产,双方身份转为单纯的债主和欠债者,这时候债主用暴力威胁欠债者是不是就容易定性,能看明白这之间的区别么?
    大部分社会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而因不同的关系的性质不同,法律的干涉力度和立法原则是不同的,不一定都有可比性。

回复2

  • 云湄 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
    你这个说法很奇怪,婚姻涉及共同财产的暴力殴打不能管,那公司合伙人的共同财务问题发生暴力殴打怎么又能管了?共同财产夫妻的就比合伙人的金贵吗?
    那你的意思是,只要是夫妻身份,女的把男的下药绑起来殴打甚至刺杀那也不需要被法律管束或者强行轻判?
    虽然大部分是男人打女人,但也是有男人丢掉性命的,你不能因为性别有暂时优势就盲目不讲公正和基本人身安全吧?
  • 云湄 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
    你再看我最后一段回复,说的很清楚,人身安全需求是超越具体关系的,除了未成年监护可以适用显著轻微暴力来行使监护训诫权(事实上在西方尤其是美国,连监护训诫的显著轻微暴力都是不允许的,这个另论),其他情况的成年人暴力使对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都是一样的。
    解决利益纠纷 和解决暴力纠纷是两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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