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认罪认罚,就可以轻判,要是你不认罪,就让你把牢底坐穿?

《以法之名》的这个片段,火了。我这两天不止一次,刷到这个视频片段。

其中讲的是认罪认罚。

台词是,如果你认罪认罚,就可以轻判,如果你要是不认罪,就让你把牢底坐穿……这段台词,也算是现实主义魔幻的部分映射。

我在没有接触刑事案件之前,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有很多滤镜。

因为早期接触的大多数是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流程中,双方要举证、质证,以及进行辩论,法官一般以客观证据为主,很少仅凭一方的说辞进行定案,除非另一方当庭认可。

双方律师在法庭上,也可以尽情发言,除非确实太啰嗦,重复,讲不到点上,把法官搞到受不了了,否则一般不会随便打断发言。

书记员也都会把庭审发言,基本都记下来,尤其现在有了语音转换软件后,有些能够直接对语音同步转化,效率贼高。

在没有接触刑事案件之前,我以为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会更加严谨。

因为后者涉及到对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处置,理应更加严谨。且从法律角度来讲,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也更高。民商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高度盖然性。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

简单来讲,高度盖然性是指,当两个证据发生冲突时,只要其中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外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便可以采纳证明力更高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不能仅以证明力大小来判断,而是需要进一步排除掉不符合常理、有根据的合理怀疑,如果有疑点,疑罪从无。

但后来发现,理论是理论呐。

像这个视频片段中讲到的认罪认罚制度,便是实操中的一个痛点。

警方在办案时,如果客观证据不是完全充分,便会要求嫌犯认罪认罚。审讯的重点,在很多时候是要求嫌犯认罪认罚。如果同意认罪认罚,则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如果不同意认罪认罚,便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

而有些地方的看守所,条件又相对较差。

甚至,有些看守所的条件,还不如监狱。

大家可以试想一下这个场景。

英美法系虽然也有辩诉交易制度,但是英美法系下的警察和检察官,没有直接决定剥夺嫌犯人身自由的权力。如果想要对嫌犯进行长期羁押,需要取得法官的审批。如果嫌犯想要获得保释(即类似我们的取保候审),也是跟法官申请。

虽然检察官可以跟嫌犯进行辩诉交易,但是检察官手里没有直接剥夺嫌犯人身自由的权力。检察官不能以是否剥夺对方人身自由为筹码,来跟对方进行辩诉交易的博弈。

这个权力,在法官手里。

且人家的法院系统,完全独立于检察系统。

国内则不是这样。拘留、逮捕、长期羁押、取保候审这些权力,都在警察和检察官手里。当警察和检察官手里有这些权力后,再去跟嫌犯进行认罪认罚博弈的话,嫌犯则会相当弱势。

或者换句话说,有时没法博弈。

加上检察院在整个刑事审判流程中,相当强势,甚至有些时候比法院还强势。前两天大家应该看到一个案例报道,即有个案子法院判了无罪,但是检察院接连三级抗诉,最后将案子从北京移送到天津,改判成有罪。

也就是说,当检察院和法院对某一件事的看法不一致时,检察院更加强势。

叠加了这种因素后,嫌犯更加没法博弈。

这种权限设置的好处是,如果对方确实犯了罪,可以高效从快打击。但如果对方存在冤枉情节,则不一定能有效纠错。

本质上不是靠流程设置上的多方博弈和纠错机制,来实现办案流程的科学、合理,而是看你遇到的检察官,专业能力是否过硬,内心是否坚守法律专业底线,以及所在的检察院,是否受到当地政府的不当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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