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暴力定性、婚姻法对离婚定性,都有严重的标准偏差

  • 云湄 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
    你再看我最后一段回复,说的很清楚,人身安全需求是超越具体关系的,除了未成年监护可以适用显著轻微暴力来行使监护训诫权(事实上在西方尤其是美国,连监护训诫的显著轻微暴力都是不允许的,这个另论),其他情况的成年人暴力使对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都是一样的。
    解决利益纠纷 和解决暴力纠纷是两个体系。

回复1

  • 黄油猫 一轮残月一片天,一盏青灯一缕烟。
    法律有保障人身安全的职责,但解决不了婚姻内部的威胁来源,也不能帮成年人做选择,明白么?
    只要受到一次家暴,就应该立刻考虑离婚的事情了,法律可以惩戒,但改变不了人的性格。如果受害者依然选择和施暴者在一起,或者因为个人经济问题离不开这个家庭环境,那谁也帮不了。
    既然你提到了美国,那你就应该知道美国部分地区有24小时的热线电话帮助家暴受害者,还有相关的救助中心帮助那些没有个人财产的人逃离危险的家庭。没有这些社会机构,光立法你觉得有用么?
    还有,拿美国最例子之前,你最好先去查查美国各州每年因家暴而死的妇女儿童有多少,看看是不是比中国要多。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