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暴力定性、婚姻法对离婚定性,都有严重的标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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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暴力定性、婚姻法对离婚定性,都有严重的标准偏差。
1,《家暴法》家庭成年人之间的暴力定性标准应该高于陌生人,或至少与刑法量刑一致(未成年因为有受监护的原因,显著轻微体罚有一定宽容是可理解的;但家庭成年人之间是没有监护关系的,家庭成员只要有人认为遭受足以报警的暴力就证明其正当合法权利应受保护)而不是家庭内部暴力就降格处理,很多 杀妻的都不判死刑(很容易以故意伤害脱责),很多陌生人之间构成刑责的暴力,换到家庭和恋人之间,报警连基本量刑都够不上了。这样降格处理的后果就是大量的家庭暴力必须以离婚才能得到有效威慑。对轻度暴力的处罚门槛与普通治安条例一致,那么轻度暴力就能得到有效威慑,避免转变恶化为中重度的暴力刑事案;而如果降低处罚门槛,大量的轻中度暴力得不到威慑就会导致积累成极端暴力或者极端反抗。我们看到的很多恶性家庭凶杀聚焦案件,都不是无缘无故就瞬间发展为极端暴力,都是平时的轻中度暴力得不到威慑的最终结果。近年来女青年舆论中的“不婚不育保平安”就是因为婚姻中的暴力得不到有效威慑,且新婚姻法又对离婚新设置了高难度障碍,强置了离婚单方反悔期,中轻度暴力受害者取证艰难且不被支持,诉讼离婚时间又漫长还不容易一次性判离,很多中轻度家暴受害者无法及时解脱;很多重度家暴受害者在离婚诉讼扯皮中被杀害。
2,婚姻本质是自愿结合双方对家庭负责,社会稳定靠的是家庭和睦而不是貌合神离家庭暴力,离婚重组家庭并不是社会不稳定,反而是一种资源的自愿重组。这种以首婚为社会和睦的指标,制度性刻板降低离婚率的做法是过时的,甚至是纵容家暴的存在,加重女性的婚姻焦虑,抬高首婚年龄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