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暴力定性、婚姻法对离婚定性,都有严重的标准偏差

  • 云湄 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
    你完全没看懂。
    非婚姻关系的两个人,也可以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就复杂,非婚姻关系就简单。
    你认为非夫妻的关系就简单,夫妻关系就有复杂利益关系,才区别对待婚内外的暴力,这完全没有任何必然的逻辑因果。
    比如,两个男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受不受法律保护?你怎么能说婚姻外的利益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呢?所有合法的利益关系都受保护,都复杂。两个男人之间因为债务利益关系而发生暴力,你认为讨债的值得同情所以他暴力就不被处罚吗?
    同样的道理,任何成年人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涉及财务的有财务关系的法律来判定,婚姻法对财务关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非夫妻关系的财务也一样。要么协议,要么打官司。
    涉及暴力的,有暴力处罚。

回复1

  • 黄油猫 一轮残月一片天,一盏青灯一缕烟。
    唉,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然可以有利益关系,但那不受婚姻法保护,和婚内共同财产的概念也不一样,这说的不是婚姻内的问题么?是谁没搞懂呢?
    你仔细看看我上面说的,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造成殴打事件,涉及到共同财产问题法律怎么在婚内进行干涉?
    而如果离婚后,法院判决了双方各自的财产,双方身份转为单纯的债主和欠债者,这时候债主用暴力威胁欠债者是不是就容易定性,能看明白这之间的区别么?
    大部分社会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而因不同的关系的性质不同,法律的干涉力度和立法原则是不同的,不一定都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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