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暴力定性、婚姻法对离婚定性,都有严重的标准偏差

  • 黄油猫 一轮残月一片天,一盏青灯一缕烟。
    首先,离婚就已经意味着财产分割完成,一切利益关系都在法庭上调解完毕了,超出这个范围内不受法律保护。而离婚后二人没有配偶关系,情感纠纷也就不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也不受法律保护。
    没婚姻关系的人之间可以有情感和利益的联系,但婚姻法不保护这些关系,这些关系也涉及不到家暴层面。反家暴法也管不着。别忘了,上面那些话的前提是“陌生人”和“家庭成员”。
    “婚姻”不是简单的两个人领个证就行了。你看看婚姻法里面涉及多少就应该明白,婚姻是双方自主自愿结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婚内双方都是享有权益的,而婚内其中一方受到家暴侵害可以立刻报警,民警会出面劝阻调解,这时候正常人都应该考虑分居和离婚的问题了。只要在分居或离婚后的情况下,再次受到暴力威胁都是可以直接让执法部门介入的。虽然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也能解决问题。
    而反过来如果政府在婚内过度干涉,则可能造成婚内任何一方利用公权力威胁另一方而获得利益,出现各种诬告,一旦出现这个情况,现在受家暴的人不仅离婚难维权难,还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我相信没人愿意让这种情况发生。
    你仔细看看反家暴法立法原则和第十五条的内容就明白了。

回复2

  • 云湄 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
    你认为婚姻就复杂,主要是因为你的思路不清晰。
    婚姻的利益再复杂,无非就是财务关系、抚养和帮扶义务,所有的利益关系都是可以协商由法条进行约束的,婚姻的利益关系无非就是规定的更特殊一点,更详细一点,比如夫妻之间财务跟普通人不一样,应该怎么分配怎么使用,怎么继承,对抚养孩子怎么分配,等等等都已经有很多法条来规定。
    (情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请注意,法律也管不到情感上去,谁没有情感了谁违法这是不可能的。情感只是判断婚姻这种特殊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还继续的一个标志。)
    但因为感情而发生利益纠纷是另一件事发生利益纠纷并不只在婚姻关系内。换句话说,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而发生的利益纠纷千万种,婚内婚外都有。婚姻内的利益关系怎么分配,已经由婚姻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都有协议和司法途径可以去解决。

    不管你因为什么样的原因产生的利益纠纷,都应该由相应的途径协商或打官司,是民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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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凡是涉及暴力的,轻度是《治安管理》,重度的是《刑法》,特殊的暴力是未成年人监护,暴力唯一被宽容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时期,【显著轻微的暴力】是监护训诫义务可以宽容的,过度的监护暴力也是不能容忍的。【其他成年人之间没有监护训诫的权利义务,暴力都一视同仁】。

    因为人身安全是基本需求,无关你是什么关系,不管你是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亲戚关系还是没有关系陌生人,任何人对人身安全的需求都是一致的,不存在说在婚姻关系内、在亲子关系内、亲戚关系内就没有人身安全需求。
    任何关系下,人身安全的需求都是一致的,说极端点,父母不能杀子女,子女不能杀父母,夫妻不能互相杀,亲戚不能互相杀,陌生人也不能杀。那么为什么在法律层面丈夫可以打妻子而降低处罚?而离婚了就不能打呢?这是什么逻辑?那父母可以把成年不需要监护的子女打成轻伤不受法律约束吗?亲戚可以把你打成什么程度?成年子女可以把年老的你打成什么程度??
  • 云湄 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
    你完全没看懂。
    非婚姻关系的两个人,也可以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就复杂,非婚姻关系就简单。
    你认为非夫妻的关系就简单,夫妻关系就有复杂利益关系,才区别对待婚内外的暴力,这完全没有任何必然的逻辑因果。
    比如,两个男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受不受法律保护?你怎么能说婚姻外的利益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呢?所有合法的利益关系都受保护,都复杂。两个男人之间因为债务利益关系而发生暴力,你认为讨债的值得同情所以他暴力就不被处罚吗?
    同样的道理,任何成年人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涉及财务的有财务关系的法律来判定,婚姻法对财务关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非夫妻关系的财务也一样。要么协议,要么打官司。
    涉及暴力的,有暴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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