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英离汉抵京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 不要激动,就事论事,咱们讲道理。
    一、“再者贪污的那几十万不够在北京买房吧?”。且不论已查清的这几十万贪污款够不够当时在北京买房,大家更关心的是,除了这(被查处、收缴的)几十万外,还有没有当年未被查清的,也即有没有当初被遗漏的!有没有可能是别人利用这未被查清的贪污款在北京购房?这是一条线索,作为可以倒查的线索。为什么不可以倒查?如果是当初因为有后台等势力从中作梗,而对有些问题没有查清楚,是不是可以让人联想到这次违规离开武汉、进入北京,与这些后台势力的违法干预、非法照顾是不是有关?这些情况为什么不可以查!国家的政策,对腐败问题的查处没有追诉期!随时发现随时可以查!终身追责。随时有新的线索,也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但是跟你没一毛钱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跟你有关”。这个比喻是已经形成了结论的问题,但是现在北京购房这个事不是还没有被调查得出结论吗?是否与贪污有关不是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吗?大家就是想让调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吗?即使当年调查、审查其贪污事实的时候已经摸清、非常清楚这个房产的情况,当年就有结论这些房产与贪污没有关系,不属于贪腐问题,那现在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出面做出一个正面回应呀。干嘛怀疑都不让人怀疑呢?
    三、保护公民隐私非常重要,在这一点上绝大多数人没有大的异议,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公民(舆论)监督也很重要,当查处贪腐问题与保护个人隐私冲突的时候,你认为因为个人隐私问题就不查贪腐问题了吗?你愿意恐怕国家反腐部门还不愿意呢。只要把握好尺度,手段得当,就不能因为担心泄露个人隐私而回避对贪腐问题线索的调查!
    现在不是还没有人在网上泄露涉事人员的信息等隐私嘛,大家只是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问题线索,哪怕这个线索还比较模糊(很多大案要案在未被调查时,甚至是调查初期线索也不是很清晰的),提请适当的部门进行调查,这个应该没有什么错吧,法律规定公民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或线索)的权力,我们是不是也应当保护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呢。

回复1

  • 一、我说了,人家正当收入为什么要被查?就因为你“怀疑”所以你能要求警察去查一下?你是觉得查案不要成本,还是觉得警察不如你聪明?说到底,你有什么东西来证明你的“怀疑”值得去查?证据呢?
    二、但是跟你没一毛钱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跟你有关”只有警察知道,只有你自己知道,但公众不知道,我不知道啊,而警察没有任何权利公布你的隐私。理解?按你的说法,那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你公开你所有隐私来向我证明你没有犯罪?我是不是可以完全没有证据,去要求警方公布你的个人隐私来证明我对你的“怀疑”是假的?有关部门根本没必要“做正面回应”,怀疑需要证据,不是看到个瓜随便吃吃,空口喊喊,整天说“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你这种跟造谣有什么区别?
    三、你可以“监督”但是不能“造谣”,不能脑补,不是你看看新闻自己脑补出一个剧情,然后就能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并公布结果。不然我是不是可以脑补一个你可能跟某某贪污犯有关系,然后要求相关部门公布你和某某之间的关系,不公布就是相关部门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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