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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条
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证据原则是不一样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从上面的规定里可以看到,这三条其实说明了证明一个犯罪需要形成的证据锁链的问题,人→行为→结果→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时候的举证责任在司法机关。如果司法机关在工作中不能收集到证据,来证明这条证据锁链环环相扣,哪怕其中有一点值得怀疑的地方,哪怕明知道这件事就是这个人干的,也不能用法律惩罚他。就是另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我说的这是原则啊。举个例子,一辆摩托车停在一个拐角里被人故意破坏了,监控上在被破坏的那段时间里显示只有一个人出入了那个地方,当把这个人抓住后,如果他不承认,现场又没有指纹、工具或其他一些能证明就是这个人破坏的车子,又没有群众看到,那么在刑事上也不能认定就是这个人实施的破坏。因为关系到一个人被判刑失去自由的事,必须证据确凿。
高空抛物的问题,如果没有砸到人或是造成较大的财物损失(这时候可能被作为刑事案件),就属于民事案件,而作为民事案件,虽然也用了“案件”两个字,但不是严重意义上的案件那两个字的意思,就好像商业策划上也就案子是一样。作为民事案件,第一是不告不理,即没有人主张权利,司法就不主动去介入。再就是举证责任,虽然也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遇到高空抛物有可能是每一层楼的住户的时候,这时候的举证责任就会倒置,也就是由每一户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如果每一户都拿出一定证据说自己没有责任,这些证据又没办法核实,那么另一条重要的原则就出现了,就是推断原则。在刑事司法中,是不能进行推断的,也就是福尔摩斯是行不通的,但在民事法律中,是可以推断的。这里高空抛物都没有人承认,但从落点可以推断出就是这一栋楼的住户扔下来的,抛物造成损失不能没有人认账,而且民事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才能起诉,这里大家都不承认,哪来的明确被告人?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就把可能加害人与大家捆绑在一起,作为共同被告人,然后一起付民事上的连带责任。这样既有了被告人,损失人的利益又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又可以教育所有这一栋的住户,司法的社会意义是良好的。当然还会有些不完善,还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