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被外人带走吃喜宴,湖南版“子欣”30年后回家

  • 反对,这种首先就不能叫赎买,除非他买的目的是解救。其次不能叫好心人。这样的人基本就是想收养孩子但不愿意走合法途径,本身就是在犯罪,他们怎么会报案。虽然有相当部分的情况确实对孩子还不错,这样的情节只能作为他犯罪的从轻减轻条件,不应该鼓励。这根本不是法律完善的问题,而是执行问题。

回复1

  • 我说的就是想解救的人被犯罪了,而且之后能报警立案也是对人贩子的打击
    我不觉得这么一刀切能有什么作为,吸毒的都没有同罪呢。没必要把一些人推到对立面,搞得连线索都没有,这能让警察如何抓捕人贩子
    而且你把买孩子的人(这些不是我上文说的那些人)减轻判罚(仍然是犯法),那小孩咋办送孤儿院吗?当然我还是支持加重处罚的,要不然那些买老婆的就猖狂了
返回文章

站务

最近更新的专栏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