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萍起诉云海肴,索赔100万

  • 作为孔雀舞的表演者,杨女士肯定是有相关权利的,这在著作权法上叫表演者权。如你所感受的,表演者权并不是著作权,只要对方没有歪曲表演者形象就谈不上侵权,也就告不成。
    但是!本案原告公司维护的权利并不是表演者权,而是“舞蹈《月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月光》是著名舞蹈家杨丽萍创作、表演的舞蹈作品”,换句话说,杨女士不只是舞蹈者还是编舞者,所以对整个舞蹈内容都是是享有著作权的。所以案件真正争议的焦点不是这个动作是不是原创,而是店内装潢的素材跟杨女士舞蹈视频场景和剪影是不是构成近似,近似就是侵权,反之就是不侵权。
    从这个角度看,就能说明为啥原告方一直强调这个动作跟杨女士的关联性,而被告方一直想把单独动作拉出来说是公共领域的舞蹈动作了——动作跟舞蹈分开的话,杨女士就谈不上享有什么著作权了,也就不存在侵权了。

回复3

  • 也就是说,即便这张图的设计上借鉴了杨丽萍的舞蹈。但是,具体也并不是把杨丽萍的舞蹈截图下来,然后直接翻印一下制作了剪影。

    而是相当于”店家根据三道湾的样子,自己画了一个类似的动作”
  • 我认为,确实是比较牵强。因为这就是一个剪影。还是黑色的。没有任何形式的连贯的动作的表现。也没有任何杨丽萍本人的脸,名字之类的。

    至于是不是模特做的三道湾动作,只凭这个剪影看不出来,既然看不出来,不能证明这个剪影就是杨丽萍,说侵权确实牵强。而且仔细对比一下的话,确实不是杨丽萍图像的翻版。细节粗细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 心有音符 曾经是个公知粉
    我就是不懂,所以出来提问。
    杨丽萍对《月光》有著作权等等都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在于报道中说的原因,包括杨丽萍的律师说孔雀舞蹈是由杨发扬光大的等等。
    怎么来判断店家的行为是对杨丽萍著作权的侵犯呢? 主要的问题就是,店家的“月亮下跳舞”的那幅画,是不是属于杨丽萍的创作。 再细节一点: 杨之前有没有人有类似的创意? 如果店家说他的灵感来自某个人在太阳下打太极,然后他创作这个月亮下跳傣族舞蹈,这样在法律上能说得通吗?
    我觉得第一要务是证明店家的图片是由《月光》而来,且是唯一可合理解释的来源。 其次,杨丽萍是否具有对这幅图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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