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报价低于成本,违法!

广州市某单位政府采购机动车维修服务,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工时费报价下浮率0.01%,即工时费报价1分钱。

广州市某单位政府采常年法律顾问,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1元。

2023浙江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显示,中标(成交)3元。

上述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违反了《价格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责任。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依法降价处理的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二)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是非常激烈的社会经济竞争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前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17年11月4日修订后删除了这条内容。原因应是《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采购法》等都属于同一法律部门法:经济法,同一法律部门法相同的内容显得多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与《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有没有矛盾?没有矛盾。因为采购人无法确定成本价,行业协会可以发布成本价参考价格,成本价的最终确定权在于报价单位,但采购人、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报价单位提供成本价依据文件进行评价。

最近更新的专栏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