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话术解析第一期:狭间辩证法与全局辩证法

最近准备做一个解构公知话术的系列专栏,为大家解构结构时常见到,但却道不清说不明的公知话术,方便大家辨别。

在开始之前,先声明我是一个非常懒的人,写文章完全随性,所以有灵感就会写点,建议大家随缘看,还是那句话,有缘者得之。

平日里,是不是有些话,看上去有那么几份道理,也很辩证,但细想却总有些问题,可就是说不出问题在什么地方?

500

譬如,钻法律漏洞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句话,似乎从表面上来看有一定的道理。

比如监管者可以通过公民钻法律的漏洞的行为来发现法律的不足,进而对法律进行完善。于是乎,钻法律漏洞与遵纪守法似乎成了一对辩证关系,二者虽然有一定的对立色彩,但相互之间可以共同促进法治的完善。

听上去是不是挺辩证的?

但是不是仍然觉得有那么些不对?

觉得不对就对了。

反直觉的话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逻辑BUG,但不能用二分法的分析方法来看,必须使用复杂科学的分析方法来看。

为了解析出这种说法的逻辑BUG,我们用一张图来表示。

500

图的左边对于的绿框,是我们的目的“法制良性运转,不断完善”,我们视其为I,右边是遵纪守法与钻法律漏洞两个参数,视其为A和B

我们将I这一侧视为输出端,将A与B视为输入端。那么A与B这两个具有一定对立性质的参数的输入信号变化,自然会影响到I在输出端的变化。

我们在此将I与A、B的关系视为局1。那么在局1之中,A参数与B参数构成辩证关系。

这种辩证关系体现为:

A与B虽然性质对立,但两者一定程度的信号放大或缩小,都有助于I端的信号形成。这就好比,无论是遵纪守法还是钻法律漏洞,他们两者的频次增加,都有助于法治自身的良性运转。

具体体现为,遵纪守法的人多了,那么法律就能起到一种群体效应;而钻法律漏洞的人多了,又能帮助我们发现法律的不足。两者不存在纯粹的价值判断,只看其作用结果。

基于这种逻辑,人们大概也许可以说,钻法律漏洞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我钻了能促进法律进步啊。

这听上去确实有那么一点道理,也是很辩证的。毕竟不要动不动就做价值判断嘛,你这不是用静态理念不入局地考虑问题吗?自己打自己的脸?

然而问题却不是这么去思考的!

500

这段话的逻辑漏洞其实是非常明显的。在这里我们必须清楚一个最基本的事实:

那即是在此局1中构建起来的,有关A和B的辩证关系,究竟是在多大局里体现出来的。

构建辩证关系所依托的局,是全局,还是偏局,这很关键。

而当我们往其中引入更多的输出目的,亦或是更多的输入参数时,这个局中所呈现出来的关系就会发生变化。

譬如,我引入一个新的输出参数,II,定义它为要保障劳动回报率,打击投机。然后再往A与B一段引入两个新的参数C和D,分别对应着劳动与投机。

500

此时,I与II作为输出端,ABCD作为输入端,就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局,叫做局2。

局2因为两端参数的增加,就使得原本在局1中成立的A与B参数的辩证关系,因为局的复杂性的增加,而发生了改变。

譬如,我既要让法制良性运转,不断完善,但同时又要考虑保障劳动回报率,抑制投机行为,那么参数B(钻法律漏洞)与参数D(投机)所结合而产生的钻法律漏洞去搞投机的行为,就极强地抑制了II这个目的。

此时,即便钻法律漏洞对于法制的良性运转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因为考虑到保障遵纪守法的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就无法鼓励这种行为。

=================================

PS:在这里进一步解释一下

在最大化“I”这个单一目标的情况下,我们自然可以无限放大参数B,就好比为了让法律最大效率得到更新,我们可以让钻法律漏洞合法化。

但是当我们将其他目的(如“II”)加进来时,“I”在复杂系统中无法“最大化”去实现。由此带来了对B参数的抑制需求。

这就好比我们要追求GDP最大化这个目标下,把农村全部消灭,弄成城市就一定能达到。

但如果考虑到要维护生态环境,那么城市化的进程就必须控制下来。

在这里,因为维护生态环境这个目标的加入,城市化在之于先前目标(GDP的最大化)的绝对的正面性被削弱,变成一个需要保留讨论的,具有一定负面因素的因子。

这就是典型的,复杂系统中,因为平衡动态演化的需要,使得其中的参数必须有明显的上限和边界。

此外,风闻的朋友还给我补充了一个更为形象的例子,即:

一个游戏有玩家发现bug,然后程序员去修复,这当然是好事情。但是如果大家天天以发现bug为乐,结果搞出幻塔那种可以无限抽金的bug,然后天天刷,游戏运营商岂不是就GG了?

所以我们基本上没有见到任何一家游戏公司鼓励大家去利用bug,这种行为本身也绝对是不合规的,逮到就要封号的。

这段描述很朴素地反应了我在此文中的胡诌。

=================================

于是乎,本来在局1中所形成的的,A和B之于I的辩证关系,却因为局2的变化,使其辩证关系瓦解。B和C的结合,以及I与II的结合,使得我们不能像之前那样对B进行信号放大。

从前面两个图里里,我们发现随着一种逻辑关系的复杂性的增加,原先辩证的参数会变得不辩证,原先不辩证的参数也可能变得辩证。

输入端和输出端复杂性的增加,改变了其中单一参数对于整体复杂系统的作用结果。使得原来可以使得“法律更加完善”的“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在更复杂的局里变成了一种“消极”的存在。

正所谓局变,则理念改变。局的复杂性的增加,会促使在单一逻辑关系里的参数性质发生改变。

如果不考虑局的复杂性,只是单一地对复杂局中的某一根逻辑关系进行分析,那么得出的结论自然是不完整的,有BUG的。

而公知话术却常常喜欢在单一逻辑关系里进行诡辩,完全抛开事物的复杂性,最终得出令人瞠目结舌的反直觉的结论。

他们甚至会把反直觉视为一种理所当然,以此嘲笑乌合之众们缺乏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这想想确实挺可笑的,明明就是个菜鸡,却非要用虚妄的优越感填充自己。

做人这么不真实,何必呢?

回到“钻法律漏洞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个论点,在输出端仅仅是“法制良性运转,不断改善”这个目标,且输入端只是“遵纪守法”与“钻法律漏洞”两个参数时,钻法律漏洞当然是具有一定适用性的,能与遵纪守法形成辩证关系。因此钻法律漏洞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个论点,算是说得通。

然而放大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环境下,我们的目的当然不是单纯的“法制良性运转,不断改善”,相应的影响因子也当然不是单纯的“遵纪守法”与“钻法律漏洞”。

由此,钻法律漏洞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句话,在社会的复杂大局里,就是说站不住脚的,所以我们的法律里也没有这一条规定。

基于多元化的目的与多元化的影响因子而构成了一个复杂系统。在这个复杂系统里,影响因子(输入端,ABCD)可以相互融合转化,输出端(I、II)可以相互叠加,构成更为复杂的目的。

由此,公知那种将复杂系统切割成单一逻辑关系,进行孤立分析的话术,虽然在较小的局里构成了辩证关系,形成了一种可行的逻辑,但对于更大更全面的局来说,这种辩证关系却是不存在的。

这种在狭小局中构建辩证关系的话术,我称之为“狭间辩证法”,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辩证地以偏概全。

狭间辩证法广泛地存在公知话术之中。上面所举的“钻法律漏洞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一种说法就是很好的例子。

与狭间辩证法相对应的是全局辩证法,即在尽量在最大的格局下,对事物的复杂因素进行梳理,抓出主要矛盾之后,进行辩证关系分析。

类比到图中,就是有机整合输出端与输入端的参数,整合完成之后,再进行参数关系分析。

500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复杂系统的分析必须抓主要矛盾,否则会把自己搅晕。教员教育我们抓主要矛盾,大抵也有些许此般味道在里面。

为什么公知的狭间辩证法话术在社会问题上总是显得如此荒谬?这是因为社会是一个超复杂系统,复杂性拉满,狭间辩证法必然无法合理解析复杂的社会事件,因此公知的话术就很容易犯错,最后只能靠饭圈操作来苟活。

而当我们面对复杂的社会事件时,必须采用复杂科学的思维方式,先把局拉满,再把主要因素囊括好,最后从中抓出主要矛盾和主要目的,最终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而全局辩证法正是服务于此种目的。

虽然全局辩证法最终得出的结论也是简协的,但它与狭间辩证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综合了全局因素进行的优化筛选,后者则是完全放弃全局因素,只在狭间之中进行逻辑阐述。

最后,如果能理解全局辩证跟狭间辩证的区别,那么对于那些塑造于狭间辩证下的暴论,我们就具备了基本的识别能力。

我个人而言并不抵制暴论,但暴论的质量,仍然取决于背后思维方式的水准。不过复杂科学的思维,本身就需要慢慢去消化,将其转为舆论战话术,更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尝试。

不过为了消除目前舆论场上二元对立的饭圈撕逼,让广大群众掌握能一刀秒杀公知的话术武器,这种尝试还是值得的。

至于狭间辩证这个奇怪的名字,就权当是我的打胡乱想吧。

500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