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法律上就不应该对拐卖或拐骗进行细分,而且必须是重罪并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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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说,拐卖比拐骗要恶劣些,但拐骗儿童对社会和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同样也是巨大的,尤其对被拐骗儿童造成的心灵创伤,可谓是一辈子都难以抚慰。陈亮呼吁,今后立法者应考虑提高“拐骗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幅度,以切实惩治、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话是对的,支持!

​在现实的办案中,可以看到,对这种拐骗(卖)儿童案就很难取得其买卖的证据,特别是拐骗或拐卖儿童的案件侦破时间长,证据灭失的可能性极高,要公安机关取得这类证据难度极大,甚至可以说不可能。特别是这种交易犯罪分子根本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证据,哪怕从常理可知这些犯罪分子不可能不以此牟利,但只要犯罪分子咬死不承认有买卖的行为,就没办法确定其为拐卖,这也成了犯罪分子躲避打击的有效途径。

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律上就不应该对拐卖或拐骗进行细分,因为不论是拐卖还是拐骗的违法行为及后果都会对受害者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害和损失。对此类行为,一律以拐带妇女儿童罪论处,而且必须是重罪并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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