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嫖娼”按嫖娼处罚,是不是一种“莫须有”式的诛心之论?

【本文来自《法院首判:“等待嫖娼”也应按嫖娼处罚》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这个如果落实,那确实是法制的倒退。

按这逻辑,只要你想了,就算是了。

这和古代皇帝处死臣子找的理由有区别吗?认为你其心可诛,虽然你没有做,但我认为你准备做。

那好了,案例来了:

1、XX刚喝完酒,来到自己汽车旁,交警来了,吹口气,判酒驾。

     XX不服,我又没有开车,凭什么判我酒驾?

     曰:你准备开车,等同于开车。

2、XX拿刀在闹市区行走,警察过来,拿下后,起诉判定:杀人未遂。XX不服,法官曰:你准备行凶,相当于已经行凶。

按此逻辑,类似事太多,如果这些不成立,那这条法规也不成立。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