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确实是不应拥有双重国籍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中。而在此期间,英国《金融时报》日前报导,在早前香港进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有本身打算角逐连任的人大代表,因为持有「BNO」护照被拒绝进行参选人登记。有前港区人大代表直言以往北京容许持「BNO」人士参选,今次讯息明确,「放弃护照,否则不能参选」。报导还引述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的观点,指英美构成对中国国家安全威胁,护照变成「忠诚问题」。
其实,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及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不应拥有「双重国籍」,这是「阿妈系女人」式的浅显道理。在全国人大代表方面,由于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因而其成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及《澳门地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中国公民。而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也必须是中国公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而持有外国国籍者,不应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及选举会议的成员。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派发给选举会议成员的各项资料中,就有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诚然,在国籍问题上,澳门有着自己的特殊情况。那就是在回归前,按照当时在澳门生效的葡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有相当部分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也持有葡国护照。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及《中葡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的规定,这只被视为旅行证件,不影响其中国公民的身份。他们完全无需经过任何辨别国籍的手续,凡符合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者,就可依法直接登记参加选举会议,以至是争取获得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但他们在出外旅游时,不宜使用这个旅行证件,而应当持凭澳门特区护照。
至于葡裔居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倘有葡裔居民有意参加属于体现中国国家主权的政治公职的工作,他们依法到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办妥确认中国国籍的手续后,也具有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有部份葡裔居民包括已认定自己是中国公民,而出任全国政协委员及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成员的欧安利,也有其他的一些葡裔居民朋友,透过办理国籍确认的手续,成为「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这样的模式,同样适用于澳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实际上,在二零一三年换届时,中国官方就首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划定「资格红线」。中国官方媒体公布的这份「负面清单」共有十五项,拥有外国国籍者、接受境外组织资助者、受过刑事处罚者、道德败坏者、恶意欠薪者、曾任代表委员时履职不尽责者,均不得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正因为如此,巩俐、张兰等人,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均不获连任政协委员。
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第五次会议举行期间,一些媒体揭发有某些演艺明星或媒体人具有外国国籍,因而对其进行追问,并提出了外国人能否出任政协委员的问题。全国政协会议发言人赵启正回答记者们的问题时表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有外国国籍就自动放弃中国国籍,政协委员,外籍是不行的。」赵启正还表示,虽然政协相关章程中并没有涉及委员国籍的规定,但政协委员一般都是中国公民。
诚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并无规定政协委员必须是中国公民,但既然政协的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既然是「政协章程」有多处使用了「中国人民」的概念,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那么,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的成员,就对「非中国人民」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亦即只有「中国人民」亦即中国公民才有资格参兴成为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的委员,非中国公民是不能参与的。何况,「政协章程」规定,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其中「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正是因为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决定了政协委员不能由外籍人士担任,否则就会出现疑似「干涉中国内政」的问题。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也不可能、更没有必要拿「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去与外国人协商。还有,在全国政协及地方各级政协会议的文件中,往往含有国家机密,并标明「绝密文件,阅后收回」的。倘若让外国人大模斯样地接触这些国家机密,就必然会构成违反《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今国际形势复杂,国家间的冲突随时会发生。当发生冲突时,具有双重国籍者,应当效忠哪一个国家?无论是选择效忠其中任何一个国家,另一个国家必会将其视为「叛国」。普通公民尚且如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更不应该出现如此的尴尬情况了。
就以《金融时报》所专指的「BNO」护照为例,这是英国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并生效后,为了分化香港的中国公民,并与中国抢夺香港居民的人心而抛出的。而在《港区国安法》颁布后,英国更变本加厉,推出「BNO5+1」移民计划,为香港「黑暴」逃脱法律惩罚而提供移民方便。因此,中国政府及其香港特区政府从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起,不再承认「BNO」护照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但有关护照持有人可继续以香港特区护照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入境手续。既然如此,持有「BNO」护照者,在其未有宣布放弃「BNO」护照前,当然是不宜参加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其实,在内地更为严格,就连其配偶是外国公民,都不能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至是政府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