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思维从来不能涵盖所有治理行为,依法治国并非法理至上
【本文来自《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第一,涉及偷换概念重点。这本不是惩罚机制,而是公职部门自我清洁的安全审核机制,不仅军事单位,部分机关有,企业同样会有各色的排他机制和门槛。另外凡是家庭直系有坐过牢的,对罪犯的宽容度也会普遍大幅度提升耐受、适应甚至习惯,对于不断强调红线的公职机关,这种宽容,容忍,适应甚至无视的认知状态绝对不是好事,具有模糊边界的潜在风险。
第二,法理思维从来不能涵盖所有治理行为,依法治国并非法理至上。法理讨论,终究只是广义国家社会治理下的一个参考路径而已,而且不确定性极大,时间空间都会使其成为一个变量。司法如果不以服务于国家、社会、人民,唯法理论是一种路线级别的错误。不仅可能出现西化三权伪民主的情况,更会成为乱政颜革的契机。
第三,老问题,替犯罪者及其利益相关者说话的人真是又多又久远哈。从死刑到罪犯权益保障到基于人道主义的羁押审讯到一个冤案引出的国家级震动…所以这些专家学者委员们何时能想起有种对象叫被害人的呢?离罪犯太近离人民真远呐。也所以近二十年的观察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在增加,对法律学者教授专家的认可那可真是文明一点叫做一言难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