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曲解"罪责自负"原则含义?
警惕有人利用"罪则自负"原则,去曲解"政审"措施。许多大V纷纷为此鼓与呼。
这里,我找到了罪责自负原则的解释:
"罪责自负原则又称罪及个人原则或个人责任原则。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株及他人的原则。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刑法以权利保障为本位,以个体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宗旨和特征,不言自明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随着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中人权观念的勃兴,刑事追责原则完成了由团体责任向个人责任的嬗变。与株连相对,现代刑法坚持罪责自负的个人责任主义。罪责自负,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归属,进而作出刑罚处罚时,不能将他人应负的责任归咎于特定的个人,同时,也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给第三人。"
从这段解释看,罪责自负是针对刑事责任的专属不转移。这与政审有什么关系?风马牛不相干的事,因其字面有自负二字就去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