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问题首先在于法,然后才在于治

物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物权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章,而这一章在立法理念和内容上存在严重问题。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之类的社区管理规约实质上也因此成为不伦不类的东西。如果从立法历程上溯源,可以追溯到《物权法》(后来几乎原封不动成为《民法典-物权篇》)的起草研讨和立法过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小组)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小组)的专家组在其中起了不好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陈华彬鼓吹“三元论”并被立法采纳),而同时法学界其他一些学者坚持小区建筑物共有说的观点被有意无意排挤和边缘化。个别敏锐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也发现了同样的物权逻辑问题也遭无视。这些专家组直接模仿台湾的相关法律法规,台湾又是模仿日本的,日本模仿德国的,如此辗转移植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把一些有关业主和物业小区的法律要点精髓有意无意间遗漏掉了,比如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专有权和共有权到底什么关系、以及界定专有和共有部位及其相应所有权的小区总协议文本、前置性的开发商向小区业主转移控制权制度等等,都被遗漏掉了。法律出了问题,仅仅从枝节末梢问题上着手,将不胜其烦而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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