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打人被拘为何可以暂缓执行?公共场合拍摄名人明星侵权吗?不愿被拍该咋办?

来源:都市快报·橙柿互动

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引人关注。据媒体报道,通报中殴打他人的男子,系北京普思投资董事长、IG电子竞技俱乐部创始人王思聪。据通报显示,由于王某某提出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已经暂缓其行政拘留。

案发后王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暂缓处罚?公共场合拍摄明星或公众人物未取得本人同意是否侵权行为?对此,橙柿互动记者采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

案发后王某某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暂缓处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情通报中也明确表示被打人员经鉴定为轻微伤,因此警方对王某某等人按照上述条款作出处罚决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也规定了,“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因此,公安机关依申请暂缓了对王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合拍摄明星或公众人物

未取得本人同意是否侵权行为?

夏文忠律师认为,偷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偷拍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也有例外,《民法典》在规范肖像侵权行为的同时,又允许了肖像的合理使用行为(《民法典》第1020条中约定的五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第(一)项的规定,若民众出于欣赏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视为侵权,这也为合理的追星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此时需要注意遵守“欣赏”“必要的范围”和“已经公开”之标准。

至于民众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对外公布的,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并未对外公布,亦或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的场合在摄影棚内、室内或者其他非公共场合,那偷拍行为便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

《民法典》第998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所以明星应当对隐私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容忍的限度应为法定。

普通人出于个人欣赏偷拍

公众人物感觉受骚扰可报警处理

不过,夏文忠律师也指出,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证实被偷拍,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对方删除已拍摄内容。

即便拍摄者是用于个人欣赏,也已经触碰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红线,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骚扰,甚至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骚扰过分的话可直接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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