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产者”是个伪概念?

【本文由“落雕都督”推荐,来自《中国民企需要一部全国人大的正式法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第一,“恒产者”是个伪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任何人对任何物的关系,无论是所有权或使用权,都根本无法保持恒定。不是你想不想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根本就做不到,这是自然规律而不仅仅是社会规律,自然覆盖社会。法律,作为社会范畴的行为规范调节器,是无法制定出违背自然规律的法律条文的。

第二,在我国目前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公有制经济组织,私有制经济组织或者混合制(涉外)经济组织,在经济法部门,民商法部门和社会法部门,均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其运行规则;如《公司法》,《民法典》中对静态物权(物权编)和物动态权转移(合同篇),《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范。

第三,政府对任何经济组织的干涉调整,永远是地位法定不平等的“整体权对部分权”的行政行为,而不可能是法定地位平等的“部分权对部分权”的民事对等行为。子非鱼,白马非马,部分永远不能等同于整体。在中国这个传统上讲自然辩证法,现行执政逻辑讲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国家,不可能让任何经济组织提高到与政府地位相平等的地位。诚然现行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很多违反行政法部门法律的实际情况在发生,但是任何经济组织都不要想脱离政府的监管范围。

第四,宪法规定的,作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社会公共责任和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查承担者的公有制企业,法律对其有更加严格苛刻的限制条件,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民法一系列的法律限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企永远不要想获得如西方资本主义法理国家相同的社会主宰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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