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如何变成了州县制?因为郡被废了
秦统一天下,废封建行郡县,这意味着以统一的中央集权革替裂地分治,以中央委派的官僚取代世袭诸侯治理地方。郡县制的精髓影响了中国两千年,然而就地方行政区划而言,郡这个建制早就消失了。州取而代之成为县的上一级行政单位,这个过程从西汉开始到隋代完成,其间经历了600余年。
在此期间,州郡长期并存。从两者关系及州的属性变化来看,大概可分三个阶段:两汉时期,设州为监察区,以州监郡。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县依序为三级地方行政单位,以州管郡。隋代开皇年间,州郡合并,以州代郡。
一、两汉时期。汉武帝元封5年,在十三州设十三部刺史,始有作为监察区的州及刺史制度。
(“汉并天下”瓦当)
州是个古老的概念,自古有依据地理形势将天下划野分州的说法。《汉书》中记载,尧帝时分天下为十二州,禹平水土后改为九州。西汉时将十二州和九州两种分州合并,成为十一州,再加上武帝时新增的朔方和交趾两州,是为十三州。元封5年颁布诏令,设十三部刺史,于十三州内监督巡察所部郡国。
西汉初年分封诸侯,各诸侯王国与郡行政级别相同,所以并称郡国。侯国则与县级别相同。至汉景帝时,诸侯王已完全丧失在封国内的治民权和任命主要官吏的权力。诸侯国的实际治理者是行政长官国相,他和各郡太守是平级,按官秩都属二千石。侯国国相与县令(长)官秩相当。
郡国作为最重要的地方行政层级,是国家地方治理的枢纽,为落实制度法令,提高治理效率,势必要强化中央对郡国的控制。派监察官分部巡察究责不法,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关于刺史的纠察职能范围,汉武帝在相关诏令中规定了六条,史称六条问事。除了第一条是针对地方豪强,后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的郡太守和国相。
简单总结其大概内容:1,地方豪强占有田宅违规,以强凌弱。2,二千石违反诏令典制,侵渔百姓,谋取私财。3,二千石处理司法案件不公。4,二千石选任官吏不公,任人唯亲。5,二千石子弟仗势行事,谋取私利。6,二千石与豪强勾结,收受贿赂。
西汉时刺史没有固定治所,每年定期巡行各郡县,有事就在当地官署临时办公,到年底回京奏事报告工作。对于犯事的二千石,刺史只是调查奏报,无权审理处置。东汉时,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年底可以派属吏进京汇报。对于二千石违法有权直接处置。权力明显扩大。
汉代刺史虽以二千石为监督对象,但官秩只有六百石,相差好几级。汉成帝时为提高监察官的权威性,将刺史改称州牧,官秩二千石,与郡太守平级。汉哀帝时先改回刺史,后又改为州牧。东汉初年仍为刺史,末期灵帝时又变成州牧。
关于州数,两汉时略有变化。汉武帝时十三州:并州、兖州、豫州、荆州、扬州、冀州、幽州、青州、徐州、益州、凉州、朔方州、交(趾)州。王莽时,为附会古代十二州,将朔方州去除,所部郡国分别纳入并州和凉州。长安及洛阳周边七郡未纳入州部,不属于刺史监督范围,由司隶校尉负责监察。这七郡为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内、河东、河南)、弘农郡。东汉时,上述七郡仍归司隶校尉所部,为内一州。其余各州为外十二州,合起来仍是十三州。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层级,州刺史成为行政长官甚或一方藩镇。
东汉末年,天下始乱。有中央九卿身份的官员到地方出任州牧,地方豪强也热衷于追逐州牧职位,州牧的权重陡增。魏晋以后,地方行政体系出现两种明显的变化发展趋势。一是州郡县数量大增,二是州刺史权力扩充成为地方行政长官乃至军政长官。
(代表文武官员形象的翁仲石雕)
州郡县数量增加,并不是因为地域扩大,而是原有的行政区划被拆分而形成新的行政单位。以州数变化来看,三国时三地共有18州,西晋时19州,这个增量不算多。但到南北朝时期,州数增加迅猛,如南陈虽只据半壁江山,最多时有64州。郡县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但总体上赶不上州数的增加,以致某些地方出现一州管二郡,一郡管二县的情况。当然,各级政府官吏的规模也随之扩大。
这一时期,因为战事频仍地方不宁,州刺史获得更广泛的地方治理权力。相当一部分刺史兼任多项职务,如兼领将军、都督、持节等,因而享有军权和在外便宜行事的权力。有的都督据一州而督多州军事。都督(北周称总管)所督范围形成都督区或总管区,刺史兼都督军政统管,成为有实力的一方藩镇。兼任多职的刺史享有监察权、治民权、治军权、任用属吏的人事权,外修军旅,内治民事。虽然仍称刺史,但较之汉代刺史性质已变,州也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
三、隋代州郡合并,废郡立州。开皇3年,因苏威等朝臣奏请废郡,罢诸郡为州,隋文帝下诏废郡行州县。理由是,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确,州郡县数量的不合理配置造成过多官署和冗员,增加了百姓负担。
隋炀帝即位后热衷于制度兴废,又把州改为郡。唐朝初期,改郡为州。唐玄宗天宝元年,又一次改州为郡。安史之乱发生,唐肃宗上位,第三度改郡为州。虽然隋唐之间有这几次反复,但州郡已无实质差异,只是地名和官名的变化而已。此后,郡不再是正式的行政层级,州县替代了郡县。
观察从郡县到州县的制度变迁,有两个面向的问题值得总结。一是地方监察权限如何把握才合宜。二是地方行政层级应如何设置才合理。
作为地方监察官员,其权力宜专不宜广,一旦变广,势必演变成行政权。秦并无监察区,只是由御史府向各郡派出监郡御史监督郡长官。汉武帝始设部刺史而有了作为监察区的州,同时,以六条问事限定刺史权力。明确规定,六条以外不问。然而在历史变迁中刺史权力越来越大,远超出六条范围。对刺史监察权予以限定的原因在于,他是天子耳目,代表中央。一旦掌握行政权乃至军政大权,就会下沉成为地方官,立场发生了变化。换言之,当监察官权力过度扩张,必然造成对监察权本身的侵蚀与消弭。在唐以后,这种从监察官演变为地方行政官或军政大员的情形一再发生。
在郡县向州县的演变过程中,地方行政层级从郡县两级变成三级,加上都督区等军政区划,就不止三级了。西汉末年平帝时有郡国138,东汉初年郡国98。就行政效率角度而言,在郡国之上增设新的行政层级确实有必要。因此,州从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似有不可避免的趋势。问题在于,南北朝时期州郡数量过度膨胀,这和乱世中各方势力争夺地盘有关。加上西晋末期北方官民南迁,南朝出现大量所谓侨居州郡,有官署有人头无地盘。
在州因数量增加而致分量稀释的同时,军事单位以军领政进而成为地方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都督区据一州督数州,本来是督军事,实际上兼理民事,这种形式沿用至隋唐时期。
另一种军事单位是北魏末年出现的大行台(省)、行台(省)。这里的台或省是指中央政府的行政中枢尚书省,尚书省的派出机构即所谓行台。行台根据需要设置于特定区域,其长官为尚书仆射。虽然名义上是尚书省的派出机构,其性质仍是军事单位。大行台较行台统领州数更多,也有一个大行台下辖数个行台的。
隋代初期仍沿用大行台制度,后改为大总管,辖区仍称作道,只设于特定地区。唐初沿用大总管制,后期演变为节度使。
秦始行郡县制,郡县制的本质是官治。官治则必有对官吏的监督,还有地方行政体系的合理配置,这都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效率,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