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来源及法的精神
这个讨论的前提是从对文化的认同开始的。文化是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比较混杂,其中能够清晰规范的才有可能成为法律。道德也是从文化当中抽取出来的,是一个比较难以实现的目标,或者叫共同的社会理想也可以。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使总体社会行为有一个大方向,以便降低内耗,所以法律并不能规范所有人的行为,“法无不禁即可为”这句话也是错的,“公序良俗”依然有效。
宗教时代也有社会性的行为规范,比如天主教的十诫,应该称作教规,只对教民有效。而法律实际上是进入世俗社会才开始出现的,并且法律本身是明确排斥“某个超能力者”的,法律眼里可没有神。
世俗社会的早期是存在特权阶级的,一般被称作贵族老爷。这些贵族不需要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问题,财产安全反倒是需要担心的,所以才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思想。前面说过,法律不承认“神”,所以这个想法是错的,另外贵族们已经随着时代消散了,主体不存在,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思想就决不能作为法律基础了。
那么法律的基础思想是什么呢?社会管理一般来说必须具备的,一是鼓励国民某些行为,二是禁止国民某些行为。具备两者至少是个实用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现的就是社会管理的具体条例,也就是说,法律要维护的是“鼓励国民某些行为”,要制裁的是“禁止国民某些行为”。
这里说的有点绕,简单点说,法律维护的是守法者的利益,损害的是违法者的利益。这就是法的精神。
大家都听说过“法不外人情”,说的是法律的制定过程就已经考虑人情(多数人看待、处理事情的方法)了,所以法律才能被大多数人认可并自觉遵守。大多数人守法,这是没法奖励的,社会管理能做的只是“更加损害违法者的利益”。
如果一个社会的管理倾向于少数人,那就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这个社会很快就会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