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雨林”这人到底该不该抓?
微博@皇城根下刀笔吏:
“热带雨林”到底该不该抓,成都公安对其实施治安拘留等处罚措施,是否具备法律依据,主要看“热带雨林”在发布之前的消息时,主观上是否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是否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他是否“撞对”了信息,而在于他在发布这些信息时,是否属于故意编造,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
也就是说,如果他在发布这些信息时,属于故意编造,则即便后来他“撞对”了,仍涉嫌寻衅滋事。但如果他发布的这些信息,不是他故意编造的,而是他通过某些渠道获知,并且能确认真实性,则不构成寻衅滋事。
按照成都公安披露的通报,“热带雨林”是被以“在网络群组中发表寻衅滋事言论”为由,予以拘留罚款的。
而所谓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目前来看,“热带雨林”的行为,应该不涉及第一种情形,而可能主要是第二种情形。
对于第二种情形,有几个构成条件:
一是存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二是将这些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散布。
三是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起哄闹事。
四是这种起哄闹事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条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犯罪行为而言,即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则将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而对于情节比较轻,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即不算犯罪,但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
所以,“热带雨林”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主要看他之前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他编造的,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而拿来用于散布传播。
有的朋友看到这儿可能会想,如果他的这些信息,是通过政府内部渠道获知,则是否属于泄密违法行为甚至犯罪?
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在搞明白这个话题前,我们需要先搞明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涉及疫情防控的决策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也不知道,因为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而什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是由国家保密部门确定的。
在实践中,如果一项信息被确定为是国家秘密,则外人不会知道该项信息是什么,甚至可能都不知道该项信息的存在。不然的话,就无所谓秘密了。
第二,假设涉及疫情防控的决策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则以寻衅滋事为由进行拘留处罚,显然不合适。
而应该按照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对象,不应该只是“热带雨林”,同时还应该有泄露该项信息给“热带雨林”的政府内部人员。而且从理论上来讲,主要是处罚政府内部的泄密人员,因为他是泄密的源头。
如果泄密的情节很严重,构成犯罪的话,应该先抓政府内部泄密人员,“热带雨林”作为同案犯酌情处理,除非“热带雨林”本身便是政府工作人员,是泄密的源头。
我不知道关于“热带雨林”这个案件的内情,到底是什么,但是我想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到现在,给了普通民众一项重要的权利,即言论权。普通民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并在某些公共事件上,形成自己的声音。
对互联网舆论的管控底线应该是,不允许造谣,不允许诋毁国家和体制,但是除去这些大的宏观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的基本立场之外,对于非造谣、非诋毁的微观层面信息,应该予以宽容。
法律是维持中国社会稳定和良好运行的最大共识。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理念下对政府机关的基本要求。
如果人家编造了虚假信息,只是事后偶尔“撞对”,则予以拘留和处罚没有问题。
但如果人家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且通过某些渠道获知的该些信息也不属于国家秘密,则对其以寻衅滋事为由进行拘留和罚款,有待商榷。如果人家获知的该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则处罚的事由应该改一下,且不应该只处罚他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