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阳市场监管局对罗某夫妇处罚6.6万元事件,有几个问题有请教
这个事件随着时间的发展,更多的信息现在披露出来,那么对这件事,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一、在国务院督察组及央视等新闻媒体中都在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天价罚款不顾小微市场主体死活,破坏营商环境”,但始终没有披露芹菜什么项目不合格,最多只用了“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表述。现在得知,这起案件的芹菜检出的是毒死蜱,当事人所销售的芹菜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明确: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这禁止使用毒死蜱且残留超标的芹菜是否可以称之为毒芹菜?销售此类有毒食品能仅按数量来计算其后果吗?
二、6.6万的罚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全在裁量的合理区间,这一点,在我之前的回复中已经谈到,《观察者》网已将之单独成文,也可以去查看。请问是如何得出“过罚不当”的结论的?即使罚款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也应该是立法的错,在这个问题上,推翻执法部门的结论是否应当保持点“谦抑性”呢?即使认为处罚过重,如果不修改法律,莫非执法人员可以突破法律规定,凭感觉裁量?那要法律干什么?还是依法行政吗?如果人人都凭自己认知的“恶法非法”来执法,依法治国又该如何进行?如果认为法律规定不是判定“过罚相当”的标准,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是不是标准?总理的“罚到全们倾家荡产”要求是不是标准?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热切期望是不是标准?当事人不能提供芹菜合法来源,造成上线难以追溯,表面是七斤,整个链条是多少?会有多少人受影响?难道不应该让当事人付出代价?
三,据了解,当事人的6.6万罚款决定是在2022年2月由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向当了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2年6月20日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书编号:(2022)陕0802行初24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尚未宣判。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且一审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得出“过罚不当,执法不能只讲力度”的结论,不但否定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也会通过权威和舆论绑架影响到二审裁判,这合适吗?是权大于法吗?
四、优化营商环境,是否考虑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是否要牺牲食品安全?即使优化营商环境,那么依法行政,打假保真,打假治劣,是不是在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落实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难道错了?老百姓难道不对食品安全极为关切?对问题食品不恨之入骨?优化营商环境是不是应该全面解读?为了营商环境就要牺牲食品安全?
以上问题,请有以教我。
不说废话,直奔主题:
1、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应该出示购买2斤抽样芹菜的原始凭证,否则,取样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央视网、中国市场监管报、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媒体、自媒体披露的信息,没有看到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购买2斤芹菜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进货7斤芹菜,被无偿抽走2斤,损失30%货物,假如抽样合格,这笔买卖也要亏损了(赔了)。这种结果绝不是我们的D和ZF想要的。
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见行政处罚法,此不赘述。
2、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变相剥夺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复检权利。
抽样建材至少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初检,另一份封存用于备用复检,防止被处罚人不服初检检测结果而提出复检申请。芹菜是鲜活农产品,保质期极短,且属于销售阶段,销售人不可能不销售抽样后未出结果前的货物。
中国市场监察报文中说: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但是,复检捡材样品已不存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进行复检,相当于变相剥夺被处罚人的复检权利。没有复检,万一出现初检混样、失误、计算错误、设备失敏、检测方法错误等等情况,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救济?
注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是在抽样“1个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
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加重了自证清白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小卖部(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的经营者,不可能进了7斤芹菜,还要求其去做农药残留检测,要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国家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个体经营者怎么会知道:卖个芹菜,需要检测那种农药残留?再说:检测成本根本不支持小本经营活动。因此: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只需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即可免罚,注意:法条规定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只要经营者如实说明即可,不是“提供进货票据”此类证据来证明进货来源。要求经营者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显然加重了经营者证明义务。
不说废话,直奔主题:
1、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应该出示购买2斤抽样芹菜的原始凭证,否则,取样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央视网、中国市场监管报、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媒体、自媒体披露的信息,没有看到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购买2斤芹菜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进货7斤芹菜,被无偿抽走2斤,损失30%货物,假如抽样合格,这笔买卖也要亏损了(赔了)。这种结果绝不是我们的D和ZF想要的。
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见行政处罚法,此不赘述。
2、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变相剥夺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复检权利。
抽样建材至少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初检,另一份封存用于备用复检,防止被处罚人不服初检检测结果而提出复检申请。芹菜是鲜活农产品,保质期极短,且属于销售阶段,销售人不可能不销售抽样后未出结果前的货物。
中国市场监察报文中说: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但是,复检捡材样品已不存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进行复检,相当于变相剥夺被处罚人的复检权利。没有复检,万一出现初检混样、失误、计算错误、设备失敏、检测方法错误等等情况,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救济?
注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是在抽样“1个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
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加重了自证清白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小卖部(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的经营者,不可能进了7斤芹菜,还要求其去做农药残留检测,要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国家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个体经营者怎么会知道:卖个芹菜,需要检测那种农药残留?再说:检测成本根本不支持小本经营活动。因此: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只需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即可免罚,注意:法条规定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只要经营者如实说明即可,不是“提供进货票据”此类证据来证明进货来源。要求经营者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显然加重了经营者证明义务。
基层管理人员素质确实有问题,官僚主义,本位主义严重,但是这还是人的问题,如何考察公考人员道德素质是个问题,不然混进去的不少都是混饭碗的,劣币驱逐良币,一锅粥都得坏了。
另一方面,说明社会治理是曲折向前发展,法律法规不能随时跟上发展步伐,就会不停的产生这样的问题。但是每一次改革都会是利益的碰撞,没有一件事是嘴皮子一碰就能解决的。路漫漫......
因为当年最严的食品法规,就是舆论情况下做出的
按照这种理论,三某奶粉,也是冤枉的
法治要有标准,只能有一个标准,否则让大家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