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阳市场监管局对罗某夫妇处罚6.6万元事件,有几个问题有请教

  • 首先,我旗帜鲜明的表明我的立场:坚决支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防止无脑喷}
    不说废话,直奔主题:

    1、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应该出示购买2斤抽样芹菜的原始凭证,否则,取样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央视网、中国市场监管报、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媒体、自媒体披露的信息,没有看到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购买2斤芹菜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进货7斤芹菜,被无偿抽走2斤,损失30%货物,假如抽样合格,这笔买卖也要亏损了(赔了)。这种结果绝不是我们的D和ZF想要的。
    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见行政处罚法,此不赘述。

    2、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变相剥夺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复检权利。

    抽样建材至少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初检,另一份封存用于备用复检,防止被处罚人不服初检检测结果而提出复检申请。芹菜是鲜活农产品,保质期极短,且属于销售阶段,销售人不可能不销售抽样后未出结果前的货物。
    中国市场监察报文中说: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但是,复检捡材样品已不存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进行复检,相当于变相剥夺被处罚人的复检权利。没有复检,万一出现初检混样、失误、计算错误、设备失敏、检测方法错误等等情况,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救济?
    注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是在抽样“1个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

    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加重了自证清白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小卖部(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的经营者,不可能进了7斤芹菜,还要求其去做农药残留检测,要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国家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个体经营者怎么会知道:卖个芹菜,需要检测那种农药残留?再说:检测成本根本不支持小本经营活动。因此: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只需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即可免罚,注意:法条规定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只要经营者如实说明即可,不是“提供进货票据”此类证据来证明进货来源。要求经营者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显然加重了经营者证明义务。

回复1

  • 请注意我在文中说的“当事人的6.6万罚款决定是在2022年2月由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向当了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2年6月20日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书编号:(2022)陕0802行初24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尚未宣判。”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是对整个案件从程序,证据的关联性,适用法律等等进行全面审核的,只要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法院即会驳回甚至撤销案件,一审法院的审理,是支持榆阳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法院说了算。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