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海投,股票代码:00061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12021001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ST海投2022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34号))。

经查明,ST海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一、ST 海投相关关联关系情况,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㈠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㈡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㈢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 12.00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㈣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㈤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ST海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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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于2017年4月25日-2021年4月29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海投,并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准备的材料也较为复杂,万一错过时效则获得赔偿的希望基本归零。

ST海投表示,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以及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二季度末,公司股东总数为70,62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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