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法律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法律地位,应依据台湾历史渊源和中国宪制规范来界定。
一、台湾历史渊源
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隋唐时期,中华儿女开始大量移民澎湖、台湾。宋朝将澎湖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并派兵戍守。元朝也曾派兵前往台湾,元朝政府在台湾有正式管理。元、明两朝政府在澎湖设巡检司,负责巡逻、查缉罪犯,并兼办盐课。1684年,清政府设置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隶属于福建省。1885年,清政府将台湾划为单一省。
1894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割让台湾。
中华儿女为保卫台湾,浴血奋战,多次驱逐侵略者。1662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了台湾。1884—1885年中法战争期间,法军进攻台湾,遭刘铭传率军重创,到1885年6月《中法新约》签定,法军被迫撤出台湾。1945年 7月26日,美、英、中三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确定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应归还中国。1945年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日本原台湾总督兼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将向台湾受降主官陈仪递呈投降书,然后陈仪发布广播演说,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
1946年6月,国共内战爆发。1949年4月,解放军横渡长江,解放南京,基本宣告了国民党统治的覆灭。1949年10月1日,在解放军向全国进军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告成立。1950年6月,海南岛战役结束,国民党蒋介石政权退守台湾藩踞。
二、中国宪制规范
中国宪制规范由《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版)构成。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颁布实施)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固有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宪法修改必须依程序经国民大会通过(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宪法第二十五条‘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宪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三、台湾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宪制规范暨中国国家主权全民共同共有原则,自国民党政权在国共内战中战败退守台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国民党政权已被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抛弃,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自然消亡。与此同时《中华民国宪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范围自然包括台湾。
因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但处于藩踞或独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