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穿和服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文/老C
对于警察来说,有怀疑没证据,一样可以现场盘问嫌疑人,或者把嫌疑人带走盘问,这是警察权力的一部分。不仅仅是中国,全世界几乎都这样。
1、
苏州女孩穿和服上街,网络上又出现了一个新闻采访,事情又变热了一些。今天就再说说这件事情背后的法律问题。
首先,穿和服上街,这个行为本身完全合法。没有法律不允许人穿和服上街。
然而,事情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女孩穿和服合法,不代表警察的盘问行为就是违法。
网络上,一部分律师和教授完全从立场出发,曲解事实,有点可悲可叹。这些律师和教授,把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拿出来说事儿,论述女孩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女孩是冤枉的,警察是滥用职权。
女孩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个观点我完全同意。问题是,这个女孩被判刑了?被刑事拘留了?都没有。如果说冤枉,首先得是被判刑了,才是冤枉冤案。这件事压根儿就没有。
目前披露的事实是,摄影师和女孩去了派出所,盘问了几个小时,做了笔录。没被判刑,没被拘留,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应该也没被罚款。唯一涉及到寻衅滋事,就是视频里警察提了一嘴这四个字。但无论是女孩还是摄影师,都没有因为寻衅滋事罪受到任何处罚,更别提刑事处罚。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这些“法学专家”拿着刑法里面的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喊什么冤呢。
警察说了一句,我怀疑你杀人了。然后盘问了你几小时,然后放你走了。这个就是警察诬陷你杀人吗?这就是感天动地窦娥冤了?警察就是滥用职权了?没这个道理吧。
2、
这件事中,警察核心的行为是:带摄影师和女孩去派出所,盘问了4-5个小时,做了笔录。
根据媒体报道,还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让女孩写了个检讨,另一个是扣押了和服。这两个后面再说。先说带到派出所,盘问4-5个小时这个问题。
大多数善良群众认为,警察没有证据,主观判断,自由裁量,就把人带走盘问几个小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凭啥呀?
遗憾的是,这就是法律赋予的警权的一部分。警察的盘问,包括带到派出所的盘问,是不需要法律上的证据的。
警察盘问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还有一条相关的是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现场盘问,只要出示证件,证明警察身份,就可以盘问检查。如果警察怀疑有嫌疑,就可以带到派出所继续盘问。请注意,这里面不是说有证据,而是警察自己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觉得有嫌疑,就可以带到派出所继续盘问。
目前披露的视频里,确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女孩违法。当然视频不完整。我们假设实际情况也没有法律上有效的证据,但只要当事警察主观有怀疑,就有权现场盘问或带女孩去派出所盘问。
讲一个故事吧。多年以前,我刚工作时,那时治安比较差,没这么多监控,坐火车还不需要身份证。
火车站里面,就有老警察,站在通道。扫视着来来去去的人流。时不时,叫一个人过来,查身份证。证件不全,或者支支吾吾,就带到车站派出所盘问。
这里面,警察的权力来自《居民身份证法》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这里面,有无违法犯罪嫌疑,不需要证据,是由现场执行职务的警察根据自己的经验、常识来判断的。有人认为,警察怀疑他人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具有合理的根据,比如,有人指认被查者是违法犯罪分子、发现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证据等,不能无端怀疑,特别是不能以貌取人。这种观点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却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因为,经验丰富的警察一看到某人的相貌、神态、动作,就能根据自己的经验、直觉,大致判断对方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根本不需要有人指认或者发现明显的违法犯罪证据,
据说,有经验的老警察,眼睛特别毒,每天都能用这种方式抓到小偷流窜犯啥的。
我那时经常一起出差的一个同事,长得比较成熟朴实,就经常被警察叫住查身份证。那时没有手持的联网检查身份证的设备,有时还被叫到车站派出所,现场查证身份证号,和通缉名单对比。我长相娃娃脸,看着像好人,就从来没被警察叫住过。他也很郁闷,也没办法。总不能因此去整容吧。
警察盘问,本来就不需要证据。现在被盘问,有时还要翻手机电脑。证件一亮,然后就把你手机拿过来,密码去掉,检查手机内容,看看有没有疑点。拿你手机,侵犯隐私,也不需要啥证据。看着不合理侵犯人权,但这个权力也是法律授予警察的。
对于警察来说,有怀疑没证据,一样可以现场盘问嫌疑人,或者把嫌疑人带走盘问几个小时,这是警察权力的一部分。不仅仅是中国,全世界几乎都这样。你不爽,我也不爽,但这是社会的现实。
华为孟晚舟那件事,在加拿大机场,警察也第一时间就要求孟晚舟交出手机以及密码,供警察翻阅取证。
3、
只有中国警察有这个权力吗?警察的无证据盘问权是中国特色吗?不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一样的。
美国法律赋予警察极大的权力。在美国,当面对警察执法时,要听从警察的指令,否则很容易被指控妨碍执法或是蔑视法律,从而遭受到严重的后果。
美国警察除了有滞留、询问、逮捕、搜查权外,他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只要美国警察看你不爽觉得你行迹可疑或具有威胁时,是可以无须上级请示,就直接拿出手铐将你逮捕的。而这种关键时候,你若是做出了手放衣袋掏东西的动作时,敏感的警察若感到威胁,当场击毙你也不是不可能的。
走在美国的街上,如果是治安不太好的街区,随时有可能被警察叫住盘问。开车的时候,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也可能被警察拦停,检查车里有没有什么违禁物品。警察不需要什么证据,主观就可以盘问他人。
美国黑人认为警方种族歧视的一个证据就是。黑人在街上被警察拦住盘问的几率,远远大于白人。
无论中国还是美国,都给了警方无证据有怀疑下的盘问和口头传唤权。而怀疑是不是合理,警察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法律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个人权利的让渡。
要是警察有充足证据才能调查盘问,那基本上执法体系也就没法维系了。不盘问调查,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盘问调查。那么警方就基本无法查案子了。
判刑要法律证据,但对警察来说,有嫌疑就能先盘问,甚至拘人。
其他的一些有执法调查权的机构也一样。我曾经做过一段时间金融,有些了解。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授予了证监会调查权。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9-11条对调查权有具体规定:大概有以下内容:调查需要二人,出具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被调查的人需要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调查可以收集各种证据,包括手机聊天记录,短信、微信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
证监会来调查的时候,给被调查人就是一份调查通知。不会也不需要向被调查人提供任何违法证据。然后就有权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各种隐私信息。
这个看上去好像也是侵犯个人隐私。第一没犯法,第二没证据,凭啥证监会就有资格拿走我的个人隐私信息。这确实与善良群众的对社会现实的理解相违背,但这就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权力。没办法,必须接受。而且也算合理。有怀疑就可以调查,调查后才能有立得住脚的证据。
顺便说一句,美国证监会的调查权,应该比中国证监会还大。这个调查权也不是中国特色。
4、
前面说了,警察有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盘问的权力。
但如果处罚,就得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首先,这个事情显然不适用《刑法》。没有任何人被刑拘或进入刑事程序。
适用的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和寻衅滋事相关的是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部分律师和教授,也把这一条拿出来喊冤。说不构成寻衅滋事。不构成寻衅滋事,这一点我完全同意。
这一条的处罚标准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无论是摄影师和女孩,都没被拘留。这就充分证明了,警察也没按照这一条处罚。本来没这事,喊啥冤呢?
目前披露的信息,也没有罚款。所以能适用的,就是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这一条的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街道肯定算是公共场所,但有没有发生扰乱了秩序的情况?
扰乱社会秩序,认定就很模糊。奇装异服,奇形怪状,引人围观,也算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你披头散发,化个凶狠的妆,拿个大棍子,跑到人流量大的路口站口蹲着。看见有人来,就张牙舞爪狠狠瞪路人。这种行为也不犯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你不能拿个棍子上街蹲着。但估计过两个小时就有警察来找你,把你带到派出所盘问。当事警察主观怀疑你扰乱社会秩序,就有权带走你盘问。这是合法的。
5、
这件事,还有很多问题扑朔迷离,事实不清。
首先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警察是否做了治安处罚?我们知道,肯定没有拘留,大概率也没罚款?但警告也是治安处罚的一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如果处罚了,有没有处罚决定书?没有处罚决定书,警方就违法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被处罚了,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处罚了,决定书怎么写的?了解事实,需要看看决定书里面怎么写的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是否被处罚这个核心基本事实,目前还没有任何清晰的澄清。
如果根本没处罚,没有处罚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情节轻微没有处罚,还是没违法。
第二个问题是:这个事情的起因是什么?是警察巡逻时的主动干预,还是有人报警后,警察出警后的干预。今天的社会,到处都是监控,除了交警外,已经很难在大街上看到警察巡逻了。如果没有任何人报警,警察自己巡逻,看到有人穿和服主动干预,有点太过不合常理。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没处罚,为啥要写检讨,为啥要扣押和服。扣押和服,我感觉警方的理由有些牵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警察说和服是“作案工具”,勉强算是和案件有关。但首先,警察没有权力没收,只有权力临时扣押。扣押也需要开列扣押清单,给持有人。如果案件没有处罚,或者调查结束,就应该马上退还。扣押清单开没开?啥时候退还?
有没有处罚?因为什么原因出警?为啥扣押和服?这三个问题需要澄清一下。这次的舆情事件不小,苏州警方应该考虑澄清一下事实。
我自己的猜测是:1)有人举报或报警,然后警察才去的;2)我猜测没有治安处罚,也没有处罚决定书;3)扣押和服很牵强,感觉是违规行为。
还有一个问题,女孩在采访中称:执法的是辅警,不是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是不具备单独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独立进行执法,必须由民警指挥执法。如果这个事件全过程如果没有民警在场,无疑是违规行为。这个问题比较严重,辅警不能单独出警,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不太相信苏州警察会犯这么大的忌讳。
6、
这个事件,如果执法者是警察,严格上两方的行为都合法。穿和服上街的行为本身完全合法。当然,也可能有我们不知道,视频没有录下的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这个事情的起因是有人报警,警察才介入,就有可能有点别的事情。
警察有权根据主观判断,不需要证据就现场盘查,以及带到派出所盘查。这是警权的一部分。不接受也得接受。几乎所有国家的警察,都有这个权力。
是否进行了治安处罚?不知道。如果处罚了,结果也就是治安警告。和什么刑法里的寻衅滋事罪,一点关系没有。喊冤的那帮所谓专家,根本就是对着不存在的事情喊冤。如果发生了警告处罚,也是因为扰乱社会秩序被警告。
这一件事,本来是非常小的事情。女孩有穿和服上街的权力,警察也有调查盘问的权力。女孩和警察,肯定三观不同。但中国14亿人,不同人三观不同很正常。因为三观不同,发生了一次非常小的,可以说微不足道的冲突。
而且,目前只有单方面的声音,很多事实都没有澄清。
然而,这件事被不同观点立场的人,借题发挥,用来服务于自己的立场,用来贩卖自己的观点。老实说有点悲哀。
还很对上你说的几条?
我长的比较凶,以前在各地的火车站被警察蜀黍们查过N次身份证。
这次的“和服事件”,看起来和以前发生过的“公知热点”模式一致:在敏感时期用接近挑衅的“合法”行为制造与“中国公权力”的冲突,随后媒体界、法律界自媒体跟上。
归根到底,就是要否定“中国政府”的合法性。
在本次热点里,不少所谓的“爱国自媒体”法盲也跟着敌人的指挥棒行事。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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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文化维权 禁止纳粹军国主义 缺没有真正的法律 完全空白 国外一直剽窃盗用我国文化只有民间能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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