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族法律的典范

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轰然倒塌,欧洲大部分地区成了日耳曼蛮族的天下,随之而来的,就是蛮族法律取代了罗马法。

《撒利克法典》就是这种蛮族法律的代表,它是由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的创始人克洛维在其统治后期(511年)颁布的。

蛮族的法律确实够“蛮”,判决不是根据是非曲直,证据真假,而是采取一种取决于当事人力量的“考验制度”,如果当事人在这种力量的考验面前失败了,接下来就要接受“神意审判”。

所谓“神意审判”,就是把有罪或无罪的判定,交给上帝决定。审判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将被告手脚绑扎起来,然后扔到水里,如果侥幸活了下来,就“证明”他(她)是无辜的。如果不幸沉了底,淹死了,就“证明”他(她)是有罪的,死了活该。

或者是令被告将手插入火或沸水中,如果没有受伤,便定为无罪,如果受伤,那就没啥好说的,砍头坐牢也只能任命。问题是,正常人把手放到火或者沸水里,能不不受伤吗?但蛮夷认为,这就是天意!

如果双方争执不下,也可以采取决斗的方式,打赢了自然就是有理的一方,打输了就只好自认倒霉。在蛮族法律中,法律判决成了一种战斗仪式,武力上的优势即代表正义。

而且,所有不法行为都有明码标价,可以用金钱买断,即使是砍头的罪,也可以通过支付“命价”(wergeld)来逃脱惩罚。

《撒利克法典》之所以著名,倒不是由于上述这些奇葩的规定,而是由于一条歧视妇女的条文:“对于撒利克的土地,妇女不拥有任何继承权。”这一条被有些不太正宗的王权觊觎者引申为妇女不能继承王位的依据。这对中世纪和近代欧洲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西班牙的卡洛斯战争,以及英法百年战争,都是由旁系男性继承人对直系女性继承人的权力争议引起的。

直到今天,《撒利克法典》仍然对欧洲一些王室的王位继承产生影响。

从蛮族的法律也可以看出,所谓“黑暗的中世纪”并非是无稽之谈,西方人的愚昧史真的是漫漫长夜,一梦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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