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表情符号都可能成为“呈堂供词”,以表情符号为证据,在法律上真的可行吗?
江苏高院上个星期四在微信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话题也有点意思,是关于平时社交软件中的emoji聊天表情的。
原文链接:《注意!你发的每一个emoji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而根据文章中援引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数据,自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
当然,虽然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每年以表情符号为证据的案件判决都在逐年增加,但实际上将其作为判决证据的难度依然不小。
江苏高院的文章中将判决困难的主要原因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表情符号本身的含义,可能无法在具体情况下,准确的表达涉事双方想要表达的意思,比如文章中就曾举出过这样的例子:
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
”表情符号。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出租方起诉至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炸弹
”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在没有当面表明意图的情况下,单靠表情符号来了解对方想要表达的意思基本是不可能的,就像上述的两个案例中都有出现理解分歧和过度解读的情况。(当然最后那个到底有没有威胁的意思就不清楚了)
不过其实这也不能怪别人,因为emoji这个表情本身在不同的平台就有不同的版本,本身就足够让人困惑这些个表情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意思了。
不同版本的同一个表情
第二种情况,则是一部分的犯罪不法分子,通过表情符号来作为暗语来掩盖言语中涉及到的不法事实,而要甄别这些暗语的含义也是一件让人头大的事情。
如某组织卖淫罪案中,卖淫人员以“笑脸
”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向上线报送交易数量。
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创建4个聊天群,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潘某某在聊天群内与买家使用“糖果
”“酒杯
”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并进行交易。
当然上述的这个例子你别说犯罪组织了,我看今天网上还有有用芒果来暗语高考分数的学校呢。
看看截图里的这些内容,不愧是培养人才的地方.jpg
而第三种情况,则是各地法院在将表情符号的效力认定上也存在着分歧,同一个“OK”的表情,可能某地的地方法院将其认为在法律上不具备认同的效力,但另一个地方法院则可能将其认为是同意的意思,在法律上具有认同的效力。
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
”表情系同意之意。
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的“OK
”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从上述三种情况不难看出,由于在当前网络社交环境下,单一的表情符号甚至是词语,都会同时拥有多个不同的含义或者是表达的意思。在很大程度上这将会判决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不过即使如此,网上也有很多人认为表情符号依然具备成为证据的可行性,甚至有人认为这正是陪审团制度发光发热的时候。
还有人表示,其实国外已经有过将聊天中的表情符号作为证据,来判断嫌疑人到底有没有在案件中实施过不法行为,不过目前除了仔细阅读上下文,来判断在特定语境下这个符号是什么意思以外,似乎并没有很好地办法可以解决上文提到的三种情况下带来的难题。
还有人则认为,既然没有办法很好的解决,那么只能让法官们去高强度冲浪,只要理解了当前互联网语境下那些符号会表达出的各种意思,判决起来就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