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有没有生命权,乃至人权,可以从这三个层次来判断

【本文来自《孙太一:“罗诉韦德案”被推翻,硝烟远未平息》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PaxCinica
  • 这事中国人别玩双标啊   

    之前一谈到新冠,就说生命权第一,自由权需要服从生命权 

    现在美国保守派正是学习实践中国价值观,贯彻落实中央讲话精神,要求妇女的自由权必须服从胎儿生命权的大前提,生命第一,自由第二。。。保守派也不是百分百禁止堕胎啊,怀孕如果有明确的医学结论会母亲生命,保守派是支持堕胎的,也就是说遇到极端特例情况,两个生命只能二选一,还是选择保大人的。

    中国人既然强调生命权高于自由,那不是应该支持红脖吗?怎么又说看不懂呢?

    合着新冠死一百万八十岁老头怪美国不尊重生命,死一百万胎儿就不算命了? 

胎儿有不有生命权,乃至人权,简单来说,可以从三个层次来定义:

1,胎儿本身的生理特征,是否可以定义为生命,是否有生命权,是否有人权。

2,怀胎的人,是否认为自己怀的已经是生命,是否有生命权,是否有人权。

3,社会关系上,胎儿是否获得了生命权,是否有人权。

所以,你认为你怀的胎儿是生命,有生命权,享有人权,是可以的,但你不要、也无权替别人决定和选择!

简单从这三个层次来说,第2点,才是最根基、最值得尊重的。

个人认为————

离开母体无法存活的胎儿,不是生命,女性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堕胎。

离开母体可以存活的大龄胎儿,是生命,有生命权,但,该不该享有人权,即,生还是不生,要综合各种因素(畸形、残疾、胎儿育成大龄之前母体无法自主行动等)决定!

怀孕几个月,成大龄胎儿之前,一般而言,能够自主的女性有充分的时间作出是否堕胎的决定,错过了决定时限,自然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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