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 | 一次“普通”案件,为何触动全社会神经:事件分析的社会学方法准则

吕德文 |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原载公众号“新乡土”,感谢作者授权整理转载,标题系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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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这起事件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治安案件。说它“普通”,并不是说它不值得关心,而是说这起治安案件在定性上并不复杂。可以确定的是,打人者犯了寻衅滋事罪,涉嫌故意伤害罪(得看受害者的伤情鉴定)。但凡是涉及暴力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接警后,都会按正常流程处置——比如,首先是制止暴力,让受害者送医,其次才是锁定证据,控制或抓捕施暴者。

当地公安机关恐怕没想到这起“普通”案件会成为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某种意义上,这和公安机关一开始的处置方法有关。哪怕是寻衅滋事,因为有人受伤住院,比较合适的处置办法是当时就应该将此定性为刑事案件,在将受害者送医后第一时间控制施暴者。但在此案件中,舆论发酵之时,当地公安机关也才锁定犯罪嫌疑人,直到案发第二天才陆续将犯罪分子抓获。公安机关的处置办法可能符合程序,此案又发生在深夜,无法积极采取即时措施,但这也是事件发酵的重要原因——毕竟,“全网都在等犯罪分子落网”,本身就在调动人们的关注度。

人们怀疑施暴者团伙是黑恶势力,这是可以理解的。从这些施暴者的实施暴力的娴熟程度、相互之间的协同性,以及他们所投射出的社会戾气看,他们平时恐怕就是一个暴力团伙。非常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正常人看到同伴对他人施加暴力,肯定是劝解,但这起事件中的同伙竟然是协同欺凌弱者。这不能用喝酒误事来解释,只能说这是他们的身体本能。

把这起事件贴上不相关的标签,是不合适的。很多评论都将这起事件往“性别暴力”解读,这除了挑拨大众神经,似乎偏离了事件本质。这起事件缘起于性骚扰,但并不能反映社会的性别歧视。这起暴力事件之所以恶劣,并不是性别暴力,而是施暴者在公开场合之下恃强凌弱——性别差异只是“强弱”的自然表现而已。类似案件中的施暴者,并不特别针对女性,而是针对所有的“弱者”(包括男性)。

真正要关心的是,社会如何控制暴力。中国是一个社会安全感极高的国家,人们普遍珍惜社会安全这个公共产品。也因此,但凡看到公开的社会暴力,普通人都很难接受。客观而言,这几十年间中国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成果,有目共睹。

打人事件为何值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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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事件之所以值得分析,在于它是一种社会事实。唐山打人事件之所以值得分析,是因为类似事件是外在于我们的个体意识,无论我们喜欢或不喜欢,它都客观存在,且重复再生。并且,类似事件还会对我们的个体意识产生强制作用,比如,此事引发了很多人对社会安全、女性权益的看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需要理解类似事件的普遍性质,是因为它是社会的。类似事件的发生是建立在一定社会机制基础之上的,比如,社会安全制度设置,对边缘人的管控机制等,会系统性地塑造社会治安事件——即便犯罪事件具有某种特殊性,也是建立在暴力犯罪这一普遍性的基础上。

把事件当作客观的“物”来考察。通常而言,人们之所以对事件关心,是因为事件触动了某种观念和情感。如果不对这些观念加以辨析,就容易将观念和事实混淆起来,忽视事件本身的科学性和分析性。比如,但凡看到恃强凌弱(无论弱者是小孩、妇女还是男性)的现象,人们总会义愤填膺,并很自然地将事件视作保护弱者的道德观念的投射。但真正可以分析的科学事实是,“暴力”作为人类社会的构成要素,它是如何滥用,又是如何被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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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找准分析事件的核心?

就事件分析而言,应该摆脱预断。互联网上因此事件而制造的性别对立,大都是因为在方法上采用了预断。很多“理中客”之所以被贴上男权的标签,是因为潜在地秉持受害者有罪论,其“分析”的重点是在找受害女性的不当行为。而一些看似为女性权益发声的人,也是潜在地假设所有男性都是敌人,其“分析”的重点自然是找到所谓的系统性的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的“证据”,在他们来看,“性别视角”不仅天然正义,还科学。

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分析事件得根据其共同的外在特征加以分类。比如,唐山打人事件的核心就是“打人”,是一起暴力事件和治安案件,至于说受害者是男性还是女性,那是次要的要素。那么,对这起事件的分析当然就是应该建立在对类似暴力事件分析的谱系基础之上。事实上,这种归类在唐山打人事件上的确是合适的。在类似暴力事件中,如果受害者群体里面有男性,也一样会被施暴。总之,“暴力”不仅是类似事件共同的外在特征,而且还是最为客观的特征——它不会因为性别而有任何改变。

“正常现象”为何触动全社会神经

要把事件当作“正常现象”来分析。所谓正常现象,指的是一种应该是什么就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唐山打人事件是一个“正常现象”,并不是说它不应该被批判,而是说它的产生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我们在观察解释的时候,不加评价。

正常社会某种意义上是建立在一系列边缘化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的社会经历过被私人暴力支配的时候。过去在某些灰黑行业和社会秩序溃败的地区,的确是出现了私人暴力支配社会秩序的情况,比如,在开展扫黑除恶前的某些偏远地区,解决交通纠纷的不是警察,而是社会上的老大;地方社会中最有面子的不是那些德高望重的人,而是黑社会老大——连普通百姓也要给他们送礼,目的仅仅是“万一有事”,防止其找茬。实际上,从我的田野调查经历看,一些地方在扫黑除恶之前,社会的确是溃败了,私人暴力泛滥影响了社会秩序。当那些穷凶极恶之徒未被社会边缘化,反而成了地方社会的头面人物时,“正常社会”便不正常了。

而今,我们可以通过暴力工具控制这些暴力分子,在文化上将其边缘化,这算是正常社会的正常表现。暴力分子和社会暴力事件的产生,恰恰是社会边缘化机制的产物。当前,前述那种非正常的社会形态已经不再存在,但社会暴力还有,关键是要通过国家机关打击和社会文化谴责来对其加以边缘化。

在社会发展潮流中认识事件

对事件的分析,要将动因和功能区别开来。政府部门在解决问题时,总是存在“坏事变好事”的动机。比如,在唐山打人事件的处置上,除了个案处理,当地恐怕还会以此为契机掀起新一轮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这个意义上,一个社会事实的存在,无论其在主观判断上是好事还是坏事,都在发挥相应的功能。而这些功能,并不完全取决于事物本身,还取决于人们看待事物的角度。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可以理解把特定事件贴上某个标签的。曾经有那么一段时间,媒体热衷于“个案改变社会”,将一些特定事件,甚至是有极其特殊性的事件,操作成为在某个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事件。而唐山打人事件,在某些人看来,恐怕也具有了“个案改变社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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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贴标签就是一种认知操纵,这在方法上是一种功能论,有它的逻辑,甚至也有价值。但是,它不能代替因果分析。我们真正要搞清楚的是,唐山打人事件的社会机制是什么?搞清楚黑恶势力的生存逻辑,分析社会暴力的产生和控制机制,也许比那些简单的喊打喊杀要重要得多。

事件分析需要“就事论事”。对事件的分析,最好在事物的内部证明事物的因果关系。唐山打人事件怎么定性,还是得回归到事件的内部,比如,施暴者的个人和团伙特征,受害者身份和受害情况,暴力发生的“导火索”,社会暴力产生的具体情境等,要在这些要素之间建立链接关系。任何不深入事件内部,一触即跳,以及只关心事件的某一元素,“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做法,都违背了求证的科学准则。

当然,对那些更为复杂的事件,也需要理解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以及事件流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有些事件是由历史地位的,不仅是因此事具有典型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和某个社会发展潮流产生了共鸣。

就笔者的调研观察,这几年扫黑除恶的效果极为彰显,社会安全感极度上升。但是,黑恶势力的生存逻辑本来就是依赖于灰色空间。一些暴力团伙在被打击过程中,因不符合法律要件,被从轻处理或成了漏网之鱼,这是符合常态的。更多的情况是,大多数理性的暴力团伙也懂政治,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较为收敛,甚至停了涉黑涉灰的“生意”,转而从事正当生意。在这个意义上,扫黑除恶需要有常态化机制,一旦放松或掉以轻心,那些暴力团伙就有可能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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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如果置于十几年前,恐怕未必有那么大的社会反响。但现在扫黑除恶完成了,人们倍加重视社会安全感,以及这几年网络上性别议题较为流行,它被广泛关注也就可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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