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为什么不能是危害公共安全?

现在网上在讨论那几个人渣量刑时,基本不外乎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最高也就是杀人未遂(这个罪名非常勉强)。

我认为根本没有说到点子上,这明明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事件适不适合以其他危险方式致人重伤呢?以器械暴击头部当然算是危险方法了,只要能够认定重伤就够了;

(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

这类行为的特点,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或者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

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犯罪,或者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

不管是何种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但有些犯罪要求发生危险结果,有些犯罪要求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

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

为什么这段视频在网上引起那么大的舆论?那就是因为这件事的不确定上,打人的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更加谈不上恩怨,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因为他的不确定上,

非常符合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罪名构成要件上,使得人人自危,根本无从避免被害,这是这件事可怕的最根本原因。

站务

最近更新的专栏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