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还没有对停车位核发独立产权证,车位界定仍不清晰

【本文来自《深圳小区车位只能月租不能买卖长租,是深圳本着全体市民的利益,制定的惠民政策》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对于车位问题,2003年,深圳开始起草《深圳市区分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但在2007年由于《物权法》出台而搁置。2013年,针对蛇口某小区买卖停车位的纠纷,当时深圳官方曾明确表态:“为避免进一步纠纷,一律要求开发企业停止出售停车位的行为。”

2014年12月,《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办法拟规定,深圳将分类确权停车位,全国首创分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前者约定为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后者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但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

2019年,深圳发布《车位管理和分配办法(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当中表示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存量车位、车库建立了使用、管理规则。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对于新出让项目,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2020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条例》拟规定,居住区的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管理的作用,将停车管理权交给业主共同决定,居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收费标准、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目前,深圳还没有对停车位核发独立产权证,车位界定仍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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