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一事其实最值得思考的问题

这些天,围绕知网的消息传得满天飞,再度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的关注。

其实独家授权协议也好,盗取作品也罢,都不过是问题浮于表象的一角,让人看到了,自然会说一句不好。

但个人看来,我们最终要解决的事,其实是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个体系,应该围绕着谁的利益和立场,是作品的原创作者,还是平台乃至资方?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选题,不予以彻底的明确和解决,所谓的知网事件也就是几个月的热度,往后就会慢慢平息,再往后,还会冒出第二个第三个……

平台一向有话说,说自己运营不易,说收集作品需要投入,说有正规的合同跟作者你情我愿,甚至过去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知识产权就像代码一样,作为码农的作者完成的项目,产权当然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公司。然而且不说是全部种类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这种逻辑,单单按照这些理由,平台方难道就可以排除原创作者分得部分乃至全部的产权收益吗?那么,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及背后逻辑,是促进作用还是负面因素,显而易见。当作为原创者的个人,辛辛苦苦付出的脑力劳动,被各种说辞压榨、甚至剥夺了创作的享有权利,那么平台本身是否能完全替代千千万万的个人创作者、担当社会各个领域创新的主力军?

从知网一事中不难看出,知网本身并不从事创作发表各项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工作,那么显然,针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自是不能。同样的,其他类型的知识付费平台,譬如网文网站。即使它们旗下有再多的签约作者,最终的创作也不是由平台方的团队来完成,而是靠无数辛苦码字的写手。而通过近乎霸王条款的合同侵蚀鲸吞后者的利益,这是否符合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的初衷?我想,答案自然同样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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